闵应急事故报〔2026〕1071号
2026年1月23日13时30分许,闵行区漕宝路2076弄121号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七宝上海廉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投资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2室1座;法定代表人:黄国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公路建设管理,项目投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范围(除专控和许可证)。 2.总包单位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机械设备租赁、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等。 3.工程分包单位 上海廉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绍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34幢A区1楼112-1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国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9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等。 4.监理单位 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流监理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93室;法定代表人:王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4年1月7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等。 5.劳务分包单位 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擎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23516室;法定代表人:傅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1年6月11日,公路投资公司与上海建工签订《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建工承揽该标段中春路明挖段,外环明挖段,漕宝路主线地面,高架段的道路工程、地道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总日历天数1646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2.2021年7月2日,公路投资公司与合流监理公司签订《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2标施工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合流监理公司承揽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2标施工监理服务(含事发路段)。监理期限从实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施工质量回访单办妥止。 3.2024年4月19日,上海建工与廉绍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廉绍建筑公司承揽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二工区)NW匝道、SW1匝道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25年10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期限顺延至2026年12月31日止。 4.2025年6月20日,上海建工与佰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佰擎公司承揽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二工区)南长浜以南保通道路、保通钢便桥、S20现状道路恢复、声屏障劳务工程服务。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3日,廉绍建筑公司因需回收放置于工地的钢筋(位于漕宝路2076弄121号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在建工地),要求佰擎公司派员协助回收。13时许,佰擎公司钢筋工龚某某根据公司安排至回收现场,由廉绍建筑公司班组长张某某安排其与廉绍建筑公司钢筋工任某配合进行吊运钢筋废料的辅助作业。 13时30分许,任某和龚某某在该工地中部南4基坑南侧模板堆放区西侧空置区域,完成地面散落钢筋的捆扎并使用汽车起重机的吊带对钢筋两端进行了固定(该捆重约1吨、长约9米)。随后,两人退出吊运区域。信号司索工宋某某指挥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朱某某进行起吊。当被吊钢筋上升距地面约1米时,该捆钢筋北端卡入吊运区域东侧堆放的模板缝隙中,宋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叫停吊运作业。此时,龚某某从外围自行进入吊运作业区域,宋某某、任某见状立即喝止龚某某,让其退出该区域,并明确告知其危险。龚未听从劝阻,仍上前站于钢筋北侧并外拖拽以排除卡阻状况。钢筋被拉出模板缝隙后,因惯性作用发生摆动,北端撞向龚某某胸腹部,并将龚顶压至基坑南侧防护栏上。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龚某某,男,52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人,系佰擎公司钢筋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其死亡原因为重物砸击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漕宝路2076弄121号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在建工地中部南4基坑南侧的模板堆放区。事发点位为该模板堆放区西侧空置区域内,该区域地面上留有一捆钢筋(重约1吨,长约9米)。 该作业区北侧为南4基坑,该基坑边缘设置有定型化防护栏杆,该防护栏杆与模板堆放区之间的通道宽度为2.63米。模板采用叠放方式码放,事发后可见模板堆体边缘存在钢筋卡阻形成的划痕及缝隙。 事发区域地面平整,汽车起重机停靠于作业区北侧空旷位置,吊臂覆盖事发作业区域,驾驶室与事发点位直线距离约24-25米。基坑临边防护栏杆完好有效(详见附1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任某于13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廉绍建筑公司班组长张某某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信号司索工宋某某立即指挥起重机驾驶员将涉事钢筋捆吊至安全区域,防止二次伤害发生;现场作业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即对龚某某开展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其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佰擎公司、廉绍建筑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足额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龚某某违反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在吊运作业暂停、吊物处于悬吊状态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吊运区域,并徒手对被吊钢筋进行拖拽;脱离被卡模板后的钢筋因惯性发生摆动,撞击并挤压龚某某胸腹部,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因分析: 1.经调查,龚某某系佰擎公司钢筋工,其于2025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间在佰擎公司完成“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2025年12月4日,佰擎公司对其进行了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交底。 2.经调查,事发当日龚根据公司安排至事发工地(漕宝路2076弄121号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在建工地)配合廉绍建筑公司进行钢筋辅助作业,并接受廉绍建筑公司现场作业安排和安全管理。 3.经调查,龚某某达到事发区域后,廉绍建筑公司安全员、现场班组长均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其与廉绍建筑公司钢筋工任某配合司索工宋某某(持有起重机指挥证)、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朱某某(持有限流动式起重机证)进行吊运钢筋的辅助作业,作业内容为废料钢筋的清点、整理和捆扎。 4.经调查,司索工宋某某、钢筋工任某均反映:事发时,被吊运的钢筋北端卡入模板缝隙后,现场即停止吊运作业。宋某某、任某发现龚某某进入吊运区域后均向他发出危险警告,要求其退出吊运区域,但龚未听从指令。龚将被卡钢筋拉出模板缝隙后,被摆动的钢筋撞到胸腹部,后被顶压至基坑南侧防护栏。 四、事故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廉绍建筑公司已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在发现龚某某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后即对其进行喝止,但未能有效制止其冒险行为。 (二)佰擎公司虽已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仍然不足,未能切实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令。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龚某某,佰擎公司钢筋工,违反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在吊运作业暂停、吊物处于悬吊状态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吊运区域,并徒手对被吊钢筋进行拖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廉绍建筑公司已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在发现龚某某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后即对其进行喝止,但未能有效制止其冒险行为。 建议区安委办对廉绍建筑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2.佰擎公司虽已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仍然不足,未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令。 建议区安委办对佰擎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廉绍建筑公司 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整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一是严格执行起重吊运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所有吊运作业必须安排安全员全程旁站监护,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警戒隔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全流程管控要求,严禁无监护、无警戒、无交底的吊运作业;二是强化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外单位人员入场审批和安全告知制度,严禁擅自安排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危险作业,对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严肃处理;三是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作业人员每个岗位,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切实提升一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四是立即组织开展起重吊运作业专项整治,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再培训、再教育,严格落实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常态化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二)佰擎公司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钢筋废料回收、吊装辅助作业等高频作业场景,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和风险告知,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二是规范派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明确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和禁止行为,严禁从业人员擅自参与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危险作业,建立作业人员现场动态管控机制,安排专人对派出作业人员的现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开展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临时作业、现场零散作业的安全管理漏洞,实行闭环管理。 附件: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略)
闵行七宝上海廉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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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七宝上海廉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