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安监大队,各街镇、工业区安监所: 为强化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法制审核工作的领导,修订《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有关依法治区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审委”)工作制度(试行)。 一、组织领导 局法审委由局行政主要领导任主任,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局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局法审委委员一般由局安监科、调查科、指导科、法制科、安监大队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涉及行政处罚类事项的,安监科、调查科、指导科、法制科、安监大队负责人应当参加,具体承办人员视情参加;涉及行政许可类事项,安监科、法制科、安监大队负责人应当参加;涉及应急、防灾减灾等相关事项的,相关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 局法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法审办),由局法制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法审委的日常工作。 二、法审委审核范围 (一)涉及行政许可类事项。 1.审核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带有储存设施)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前,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前,提交法审委审核。 2.报备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加油站)许可证发证情况原则上每月向法审委通报一次。 (二)涉及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抓好“立案”及“决定”两个环节,其中涉及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告知书和决定书发出前要分别提交法审委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的中止、终止、撤回等事项纳入法审委审核范围。 (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事项。 (四)涉及行刑衔接的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法制审核的事项。 局法审委负责集体审核上述事项的办理程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等内容。 三、议事规则 (一)法审委会议应当保证审核事项及时审核,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情可以增减。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也可由副主任召集。会议情况由法审办负责记录。 (二)法审委审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法审委会议基本程序 1.承办部门汇报审核事项情况。 2.法审委成员发表工作意见。 3.会议召集人在归纳法审委成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四、法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涉及行政许可类事项,主体无误、程序正确,依法作出决定。 (二)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涉嫌犯安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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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委员会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