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051号
2025年12月24日1时50分许,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在闵行区浦江镇江月路207号厂区内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浦江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12·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增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88弄26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高颂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9年2月2日;经营范围:钢支撑及铁件、建材、五金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3日18时许,业增公司班组长史某某安排普工王某某、侯某某进行夜班清理场地作业。12月24日0时30分许,王某某、侯某某根据安排前往公司厂区5号区域H型钢围檩临时堆放点进行地面清扫作业。1时40分许,王某某自行登上H型钢围檩进行清扫。1时50分许,王某某所站立的H型钢围檩突然向西侧滑落,王某某失衡向西摔倒,撞击到西侧码放的H型钢后跌落至地面。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侯某某立即报告史某某,史某某即到达现场,王某某当时神志清晰,表示仅右侧肩膀疼痛并无大碍。2时许,史某某开车,侯某某陪同将王某某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区)进行检查。王后经救治无效于当日5时33分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某,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贵州省人,系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普工。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区)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0万元。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江月路207号业增公司厂区5号区域。现场有大量型钢叠堆放置地面,事发点位有两根上下叠放的H型钢制围檩(呈南北向,每根长8米、宽0.8米、高0.6米,重约7吨),上面一根围檩向西滑落呈倾斜状,下面一根围檩未平整码放与水平面呈20°夹角。距离滑落围檩西侧0.2米处有平整码放的H型钢围檩,高约1.8米。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业增公司普工王某某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自行登上码放不平稳的H型钢围檩上进行清理作业,因围檩滑落致其失衡,撞击到西侧围檩后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经调查,事发当晚王某某的工作内容为在公司厂区5号区域与侯某某一同进行清扫作业,该作业由公司班组长史某某安排,作业前史对王、侯两人进行了口头安全提醒,明确不得登上码放的围檩进行作业。 2.经调查,业增公司制定了《堆场管状物支撑管、围檩与H型钢的摆放要求与码放规范》,根据要求码放时要注意物料的稳定性,避免出现倾斜或滑落的情况。事发当日5号区域的H型钢围檩为夜间临时卸货堆放,码放不规范(叠放于单侧翼板上),存在倾倒滑落风险。 3.经调查,业增公司制定了《普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程中要求普工需随时检查周围的工作环境,检查安全、消除隐患。事发时为夜间,事发区域上方虽有照明,但视线受阻,王某某未认真检查其工作的环境,未能及时发现H型钢围檩滑落的风险。 4.经调查,业增公司就夜间清理作业的特殊性未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能就码放物品滑落的风险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5.经调查,王某某为业增公司普工,该公司对其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业增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物料码放安全管理制度,对厂区内临时存放的重大件物料存在的倾倒滑落风险辨识不清、管控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某,业增公司普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明确的班前安全交底和操作规程,攀爬至不稳固的型钢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业增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物料码放安全管理制度,对厂区内临时存放的重大件物料存在的倾倒滑落风险辨识不清、管控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业增公司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业增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堆场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物料码放规范,对临时存放物料落实有效的防倾倒措施和风险警示;要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规程并掌握应急处置技能;要切实加强夜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浦江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12·24” 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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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浦江上海业增实业有限公司“12·24” 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