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011号
2025年10月30日11时20分许,在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芳路春德路一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莘庄工业区南京传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丝瑞爱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瑞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楼X8室;法定代表人:CHOI KYOUN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成立于2021年8月23日;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等。 2.总包单位 上海坤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53-19室;法定代表人:吴雄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9日;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3.监理单位 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监理公司),注册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中路89号现代华庭6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杨习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等。 4.劳务分包单位 南京传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亮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风景区内银牛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以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09月20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4月10日,丝瑞公司与坤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坤佑公司承揽丝瑞公司新建自动化高端化妆品生产及研发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新建生产厂房、地下车库、门卫,服务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2.2024年4月10日,丝瑞公司与盐城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盐城监理公司向丝瑞公司新建自动化高端化妆品生产及研发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3.2024年4月9日,坤佑公司与传亮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传亮公司承揽本项目模板、脚手架等劳务作业;同日,双方签订《安全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工作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6年7月29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0日上午,传亮公司木工班组根据公司安排至位于申芳路春德路的新建自动化高端化妆品生产及研发项目工地内主建筑地下一层B2区进行风井洞口模板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木工班组人员自行将洞口原有的盖板及钢管网格等防护措施搬离。10时40分许,木工班组完成上述作业离开现场。11时20分许,传亮公司木工班组普工葛某某返回现场对拆下的模板材料进行整理,作业期间,其不慎从风井洞口(长、宽均为1米)坠落至下方地下二层洞口盖板上,坠落高度约3.9米。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受伤情况: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葛某某,女,48岁,公民身份号码略,贵州省人,系南京传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普工。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诊断,其左手臂、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2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申芳路春德路新建自动化高端化妆品生产及研发项目工地内主建筑地下一层B2区一风井洞口处。该洞口长、宽均为1米,该洞口下缘距地下二层地面落差约3.9米。事发时,该洞口周边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洞口上方未覆盖脚手板或设置水平防护,原有防护设施(盖板、钢管网格)已被拆除并移至一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葛某某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救治。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现场应急救援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相关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传亮公司作业人员葛某某在风井洞口附近进行模板整理作业时,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洞口防护盖板及网格已被拆除、未恢复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慎从洞口坠落,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因分析: 1.经调查,葛某某为传亮公司木工班组普工,事发时葛某某作业内容是在主建筑地下一层对拆下的模板材料进行整理作业。作业时葛某某佩戴了安全帽,但其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临边洞口作业。 2.经调查,传亮公司对葛某某安全教育记录不全,针对性不强,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充分掌握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3.经调查,事发时现场风井洞口的盖板及防护网格已于事发当日上午被传亮公司木工班组其他作业人员拆除并移开,未及时恢复。 4.经调查,木工班组在拆除洞口防护前及过程中,未按规定向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备,也未在作业点设置有效的临时防护措施或警示隔离。 5.经调查,事发当日上午,传亮公司木工班组离开作业现场前,未对危险作业区域进行有效封闭,导致无防护的洞口处于开放状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传亮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相关单位 1.坤佑公司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作业过程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盐城监理公司虽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区域洞口防护缺失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传亮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传亮公司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葛某某,传亮公司木工班组普工。在风井洞口附近进行模板整理作业时,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洞口防护盖板及网格已被拆除、未恢复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慎从洞口坠落。 建议传亮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2.胡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传亮公司总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胡某某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1.坤佑公司虽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建议区安委办对坤佑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2.盐城监理公司虽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区域洞口防护缺失事故隐患。 建议区安委办对盐城监理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传亮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特别是临边、洞口等危险区域的防护措施必须规范设置,拆除后需及时恢复或设置可靠临时防护。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现场监护,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风险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坤佑公司 要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建立并执行有效的现场安全巡查与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在作业层面得到严格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盐城监理公司 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的深度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闭合,严把施工现场安全关。
附件: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略)
闵行莘庄工业区南京传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0·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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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莘庄工业区南京传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