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0〕1171号
2020年12月7日6时15分,在闵行区沪光路都庄路西南侧闵行新城MHC10601单元01-22A-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内,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宋咏新(男,37岁,湖北省麻城市人)被发现倒在该工地内6号楼外部(在建)西北侧地面,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1、总包单位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法定代表人:刘巽全;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该公司于1995年9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工程施工、建筑装修等。 2、施工单位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法定代表人:吴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等。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沪光路都庄路西南侧闵行新城MHC10601单元01-22A-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内6号楼外部(在建)西北侧,该楼外脚手架已搭至4层顶部,脚手架设置有标准护栏(高度为1.1米),中间有护栏横档(高度为0.5米),死者坠地点距离6号楼北侧外墙现浇柱外脚手架护栏3.2米,呈仰面状态,头部朝北。头部距北侧脚手架护栏为1.7米,身体左侧有一顶安全帽。6号楼4楼顶层楼面北侧外墙现浇柱内侧(事发前站立点)距外脚手架护栏直线距离为1.5米。 二、事故经过 2020年12月7日6时,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工班组组长宋咏新带领班组工人进入沪光路都庄路西南侧闵行新城MHC10601单元01-22A-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工地进行作业。6时05分,宋咏新带领张志法等四名工人通过外脚手架进入该工地6号楼4层顶部楼面(在建)。6时10分,宋咏新进行工作安排,张志法等四人在该楼面不同区域进行钢筋绑扎作业,张志法被安排在该楼面西南角进行作业,宋咏新当时站立在该楼面北侧外墙现浇柱内侧(未进行相关作业,与张志法作业点相距5米,视线清晰无遮挡)。6时12分,张志法在完成第8扣钢筋绑扎作业后听到宋咏新站立点附近有异响,抬头观望发现宋咏新不见踪影,即前去查看,发现宋咏新已摔倒在该楼外部西北侧地面上。张志法即大声呼救,正在该楼对面的4号楼4层顶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宋拥新(宋咏新的堂哥)听见呼救后立即下楼赶至坠地现场,发现宋咏新无反应,即拨打了120、110(时间为6时15分)。后120至现场进行抢救,宋咏新经抢救无效,在现场死亡。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宋咏新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多发伤死亡。 三、调查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宋咏新,男,3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略,无特殊身份。 (二)当事人工作情况 根据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宋咏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至完成本工程时止。 (三)当事人健康情况 事发后,经向宋咏新妻子伍冬梅调查询问,宋咏新生前无重大疾病,无服药史。 (四)善后情况 目前,宋咏新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宋咏新家属无异议。 (五)综合情况 1、2020年12月7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编号:2020-3-0003468)显示宋咏新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多发伤死亡。 2、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田园新村派出所经走访调查,出具了“不排除死者宋咏新有轻生可能的情况说明”。 3、宋咏新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1日在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后,由公司安排至闵行区沪光路都庄路西南侧闵行新城MHC10601单元01-22A-04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工地担任钢筋工班组长一职,负责班组人员作业内容的安排及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和作业安全的监督,无需在施工区域进行具体作业。 4、经调查,事发时宋咏新站立点位于6号楼4层楼面北侧外墙现浇柱内侧,距外脚手架护栏1.5米(6号楼外脚手架已按规范搭设至该楼4层顶部,且脚手架设置有护栏,高度为1.1米,护栏有横档,高度为0.5米)。因不涉及外脚手架临空作业,无需相关特种作业证书,宋咏新事发前按规定正确佩戴了安全帽。无直接证据表明宋咏新在事发时,有违反其他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5、经事故调查组多次模拟测试,目击者张志法完成8扣钢筋绑扎作业用时均小于等于2分钟(每一扣用时6秒),由此推测宋咏新从事发前站立在现浇柱内侧到被发现坠落在该楼外部北侧地面是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 6、通过事故现场还原,宋咏新坠落点的垂直上方非其生前站立点,宋咏新生前站立点与坠落点之间有明显的“抛物线”间距,符合“主动跃出”行为特征。 7、经调查询问,宋咏新妻子伍冬梅及其堂兄宋拥新向闵行分局田园新村派出所及事故调查组均反映,宋咏新生前有因生活压力较大等原因产生有厌世情绪流露及异常行为发生。另据其钢筋项目合伙人郭国锋反映,宋咏新生前曾多次向其预支工程款项共计46.3万元,且用途及去向不明。 8、事发现场为当日视频监控盲区。 四、调查结论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还原、模拟测试、调查询问等工作,认为宋咏新死亡系非生产作业所致,讨论认定“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12.7”死亡情况”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不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12.7” 死亡情况调查组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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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12.7”死亡情况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