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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斯米克物流园区“顺丰速运”浦江中转站“2019.11.13”化学品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2月7日

 

    20191113晚上18时许,位于闵行区三鲁路斯米克物流园区的“顺丰速运”浦江中转站内发生一起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两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卫健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事发单位为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为王吉成,经营范围为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并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111220时26分,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收件员张天华在嘉善县成功路155号二号楼3楼揽收已打包好的十桶托寄物(三桶液体,七袋固状物),后由顺丰公司车辆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8时送至位于闵行区三鲁路斯米克物流园区内的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浦江中转站内,进行分装配送,公司装卸工马儒省、李建师在车厢搬运过程中发现该批次托寄物发生泄漏,并有刺激性气味散发,工作结束后,于当晚11时许,该两名工人身体出现不适,分别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呼吸性中毒。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

1.伤者马儒,男,汉族,户籍略

2.伤者李建师,男,汉族,户籍略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三鲁路斯米克物流园区六号仓库,即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浦江中转站转运卸货点。发生泄漏的是该批托寄物中的两桶液体,一桶标识为硫酸二甲酯,一桶标识为丁醇。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收件员张天华未按照顺丰公司制定的安全检查验操作规则对该批托寄物进行开箱查验。

(二)间接原因

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王吉成,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王吉成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严格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闵行区三鲁路斯米克物流园区“顺丰速运”

 “2019.11.13”化学品泄漏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9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