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19〕1161号
2019年10月16日6时38分,闵行区紫旭路(昆阳路西侧70米)一辆装有PC构件的货运车,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运输发包单位 PC构件运输发包单位为南通玺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玺创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成立;注册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71号-28;法定代表人为吴金龙;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搬运、装卸、仓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 2.承运单位 PC构件承运单位为南通永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永财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成立;注册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路新城11号楼9419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志财;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该公司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15日7时26分,南通玺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龙通过微信联系南通永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财需要一辆货运车运输PC构件,王志财即联系其哥哥王志发负责装运。8时许,王志发驾驶苏F78557货运车到江苏拓信公司厂内装运PC构件。14时许,PC构件梁(约20余吨)吊装完成后,王志发用钢丝绳对PC构件梁进行捆扎,随后,王志发驾驶苏F78557货运车离开江苏拓信公司。 2019年10月16日4时27分,王志发驾驶苏F78557货运车停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西70米处的紫旭路。6时37分,王志发离开驾驶室去解开车上捆扎的钢丝绳时,因之前钢丝绳捆扎不牢固,PC构件梁在运输中发生移位,导致右侧一根PC构件梁从车厢滑落并砸伤王志发。 事故发生后,王志发被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王志发,男,户籍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西70米处的紫旭路,在该处道路北侧停着一辆解放牌苏F78557货运车(驾驶室朝西,总质量40吨),车厢装有二层PC构件梁(上面一层PC构件梁已移位),捆扎的3道钢丝绳已解开;在该车厢的北侧地上有一根长9米(重约1.25吨)PC构件梁和少量的血迹。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王志发对车上PC构件梁捆扎不牢固,致使在运输行驶中 PC构件梁发生移位,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运输发包单位 南通玺创公司将部分PC运输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道路运输资质南通永财公司进行运输。 2.承运单位 南通永财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道路运输资质情况下承接PC构件运输项目。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南通玺创公司 (1)吴金龙,南通玺创公司总经理。将PC运输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道路运输资质的南通永财公司进行运输,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吴金龙给予行政处罚。 2.南通永财公司 (2)王志财,南通永财公司总经理。作为南通永财公司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王志财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南通玺创公司将PC运输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道路运输资质南通永财公司进行运输,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南通玺创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 南通永财公司在无道路运输资质情况下承接PC构件运输项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规定,建议江苏省南通市交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南通永财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南通玺创公司 南通玺创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知识的培训,严禁将运输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运输。 (二)南通永财公司 南通永财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知识的培训,在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情况下,严禁承接4.5吨以上货运业务。
闵行区紫旭路南通玺创物流有限公司 PC构件运输项目“2019.10.16”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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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紫旭路南通玺创物流有限公司 PC构件运输项目“2019.10.16”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