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14时30分许,在闵行区塘浦路625号拆除违建的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热切割工余建平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2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景明路28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彭美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8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建筑业,烟道管件加工,百货、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钢材、木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家具、汽车配件的销售。 (二)工程承发包关系 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拆违和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浦锦街道近浦村的非居、民居违法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拆除,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了《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工程项目期限: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5月18日,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近浦村拆违工程项目经理刘地俊按照余建平、沈各俊、邹世平(现场指挥)、黄德成等5人到塘浦路625号拆除1幢违建的二层钢结构厂房。14时许,热切割工余建平使用氧气、丙烷对二层楼面东侧一只屋架(屋架跨度为15.48米,屋架上有4根立柱,屋架重约2吨)进行切割,当他对该屋架中的3根立柱底部切割(北侧槽钢立柱底部留下3.50厘米未切割)后,其在切割该屋架南侧槽钢立柱底部(剩下6.70厘米)过程中,该屋架突然发生向西倒下,倒下的屋架压在余建平身上。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拨打了“120”电话,后由救护车将其送往上海市仁济医院(南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余建平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余建平,男,重庆市开县白桥镇桂花村4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塘浦路625号大门西侧25米处的钢结构厂房拆除现场上,该钢结构厂房为两层建筑,楼梯位置在该厂房内东北处。 (二)在事发的第二层楼面最东侧边口处有一只向西倒下的钢结构屋架,该屋架由立柱和三角顶组成,其中,南北两根立柱为H型槽钢(规格为15厘米Х25厘米),在这两根被热切割的南、北槽钢底座上分别发现有6.70厘米和3.50厘米未切割痕迹,中间两根立柱为方钢,这两根方钢已完全切割。事发屋架的跨度为15.48米,在倒下的南立柱顶端处楼板上有血迹,在血迹西旁有一顶黄色的安全帽; (三)事发楼面东西长为25.10米、宽为15.50米、离地高为5.90米,在该楼面上有9只钢结构屋架,其中7只钢结构屋架由东向西倾倒着楼板上,最西侧2只钢结构屋架竖立着。在这幢事故的钢结构厂房南北两侧各有一幢厂房。事发现场处的丙烷及氧气钢瓶已不在现场。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余建平在切割屋架槽钢立柱过程中,该屋架突然发生倒下,倒下的屋架压在其身上,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落实。根据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编制的《浦锦街道拆违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第4.1条规定:进现场之前,对施工人员办理入场手续,进场之后及时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但是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对进场的拆房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导致拆房人员在缺乏安全操作知识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 2.拆除施工方案不明确。在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编制的《浦锦街道拆违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虽然制定了砖木、简易棚、框架、砖混结构、地下管线等拆除施工方案,但是对钢结构厂房的拆除未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导致拆除人员采取快捷方法进行拆除屋架钢结构,而未采取自上而下、分割屋架的方法进行拆除作业。 3.安全设施缺少。作业前,拆除人员未对拆除的屋架钢结构采取防倾倒措施,导致在切割屋架槽钢立柱过程中,该屋架发生倒下。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的拆违和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未派专人对拆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导致拆房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5.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未制定热切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拆除施工方案不明确、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设施缺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刘地俊。系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近浦村拆违工程的项目经理(兼安全员),其未对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落实安全措施情况下,组织安排拆除人员进行拆除作业,且在本起事故发生前时,又未在拆除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彭美春。系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未制定热切割工安全操作规程,且对公司近浦村拆违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3.建议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拆除施工方案不明确、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设施缺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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