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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年4月25日12时03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富街西1幢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货车司机余永双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454弄2号4幢底层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伯春;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服装及服饰辅料、鞋帽、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通讯产品、工艺礼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电子产品及元器件、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家具、金属材料及制品、汽车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办公设备、花卉、家居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的销售,仓储,物业管理,商务咨询,园林绿化,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2.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住所:兴化市张郭镇人民路;投资人:赵和平;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配载。

(二)其它情况

1.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在江苏泰州批发了一些不锈钢钢管,用于零售。委托(因为是老乡,未签书面货运协议)由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将这些钢管运到上海。4月25日,该公司派货车司机余永双到七宝镇星富街西1幢39号仓库提货。

2.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向上海九星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了七宝镇星富街西1幢39号(危化品)仓库,用于物流经营。该货运部有一辆牌号为厂内沪B01750蓝色3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由投资人赵和平之子赵忠伟驾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4月25日中午,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余永双驾驶一辆货运车到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富西街1幢39号外场上提取钢材,他将车停靠在31号门口处。12时03分许,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叉车工赵忠伟驾驶叉车将一捆方钢(长6.50米,重约200公斤)铲运到货车车厢上方后,站在车厢内的余永双指挥赵忠伟将方钢一端铲搁在车厢货架前边柱右侧边上后,余永双用手拉下前叉上的另一端方钢时,搁在车厢货架前边柱一端的方钢发生滑落,滑落的方钢撞击于余永双身上,导致方钢与其一起坠落地面,坠落的一捆方钢砸压在余永双身上,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余永双,男,44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毛岭村老家院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星富街(九星危化品仓库)西1幢处。

(二)事故点在上述星富街西1幢31号房外西旁水泥道路外场处。该处停着一辆牌号为沪AAL830的4吨货运车(车头向北),全长5.86米,车厢长4.30米、高1米、宽1.88米、栏板高0.38米,在前端栏板上有货架前边柱(高于驾驶室),在货架前边柱上中间处斜搁着10捆不同型号、不同大小的不锈钢钢管;在该车与31号卷帘门相距0.80米的地面上有一捆(南北向)长6.50米、4×4厘米的不锈钢方形钢管,在方钢的南旁地上躺着一名死者(余永双)。

(三)在事故点西北13.75米处停有一辆叉车,事故点北面是30号房、南面是32号房;在事故救援时现场部分物体已被移动。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余永双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当一捆方钢的一端铲搁在货架前边柱上的右侧处,余永双未对方钢采取固定措施,导致其用手拉下前叉上的方钢一端时,造成另一端方钢从货架前边柱上发生滑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排的货运车车厢长度不能满足需载货物的长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

2. 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叉车工赵忠伟将叉车前叉放到车厢内时,方钢一端堆放位置不当,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3.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主要负责人赵和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和培训记录。

4.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伯春,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缺乏生产作业现场的有效安全管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余永双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兴化市张郭镇双利货运部主要负责人赵和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和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上海盛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伯春,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 上海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吸取“1.13”事故,平时对九星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事故再次发生。建议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对上海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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