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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年1月26日15时20分许,位于上海市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06地块商办一期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辅助工许年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区建管委,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市金宇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汤占峰;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金属门窗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铝塑窗的生产;建筑材料销售。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程: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06地块商办一期项目

2.建设单位: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总包单位: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专业分包单位: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宁虹路口东南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1月26日,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06地块商办一期项目带班长朱兴平,安排电焊工熊海东在该项目工地上安装焊接雨篷角铁架,同时安排辅助工许年顺配合熊海东电焊作业。15时20分许,熊海东站在2号楼西北墙外二层移动式脚手架上将一只长2.10米、宽0.80米、高0.45米的雨篷角铁架上的4个点用点焊焊接在龙骨上后,发现角铁架上的一根横档位置连接错误,便将该横档的南端进行了切割,此时熊海东从窗口处叫了在二层楼内整理材料的许年顺帮忙扶住已切割横档,便于其切割横档的北端。当许年顺穿过窗口,其脚踩在点焊的雨篷角铁架上作业时,该铁架发生脱落,导致许年顺从4.2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造成一人死亡:许年顺,男,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沙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年顺踩在高处点焊的角铁架上进行作业,作业中角铁架承受不住其重量而发生脱落,造成其坠落地面,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许年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冒险高处作业。

2.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熊海东,明知墙上刚作点焊的角铁架不牢靠,受力后会发生脱落危险性,但熊海东在让辅助工许年顺过来配合作业时,对存在危险性既没告知许年顺,又没制止许年顺踩在角铁架上进行作业。

3.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许进洪,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4.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红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不力。

5.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个人防护用品缺少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许年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窗口处爬出后踩在仅作点焊的角铁架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 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熊海东,明知墙上刚作点焊的角铁架不牢靠,受力后会发生脱落危险性,但熊海东在让辅助工许年顺过来配合作业时,对存在危险性既没告知许年顺,又没制止许年顺踩在角铁架上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闵行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许进洪,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闵行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4.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红,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不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检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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