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在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16号的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粉煤灰仓库门口外场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计员李国祥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成立,该公司现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1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是一家国内合资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现有员工15名;法定代表人:张森荣;经营范围:建材、钢材、卫生洁具、水道零件,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水泥矿渣,粉煤灰加工,装卸服务。 (二)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义溪贸易有限公司关系 张森荣于2001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上海义溪贸易有限公司;之后2005年张森荣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虽然两家公司名称不同,但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森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1月26日16时许,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计员李国祥安排清洁工邱炳贵与其一起安装粉煤灰仓库门。16时30分许,邱炳贵将堆放在公司外场上一扇铁门(高3.3米,宽1.63米)圆孔处系上橡胶三角皮带后,并将三角皮带固定在装载机的铲斗上,李国祥操作装载机提升铲斗,将铁门吊运到粉煤灰仓库门口处,铲斗搁在竖起铁门上,当李国祥登上铲斗动臂的中间横杆上,用撬棒去撬固定在铲斗上的三角皮带时,身体失去重心,从2.6米高处坠落,后脑着地。 事故发生后,由“120”救护车将李国祥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李国祥于当日20时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李国祥,男,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丰庄镇康于村王于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国祥站在提升的铲斗动臂横杆上,用撬棒去撬固定在铲斗上的三角皮带时,身体失去重心坠落于地,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个人安全意识缺乏。李国祥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违规作业。装载机是用于装载及短途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而李国祥将装载机当作起重机使用,违规进行吊运作业。 3.安全教育不够。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平时对李国祥安全教育不够,致使李国祥安全意识淡薄,出现违规作业行为。 4.安全管理不到位。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导致无人制止李国祥的违规作业行为。 5.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李国祥。系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计员,违规使用装载机吊运物料,并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俞霄。系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其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家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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