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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年6月29日14时30分许,位于闵行区芦恒路北块3-7-2地块一标段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刘阵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1981年6月22日成立;注册号:310112000000225;住所在闵行区沈杜公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沈玉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叁级,纸箱销售,绿化养护,电器安装修理;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成立;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5242574R;住所在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742室;法定代表人:袁兰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钢结构制作安装,室内装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商务咨询,会务服务。
3、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成立;注册号:310114000236056;住所在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白钥村930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顾志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浦江镇芦恒路北块3-7-2地块1标段项目;
   2、建设单位:上海锦宏置业有限公司;
3、总承包单位: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劳务分包单位: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6月29日上午,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芦恒路北块3-7-2地块1标段项目架子班班长杨良艳安排架子工刘阵和辅助工方伟拆除该项目9号楼南立面人货梯处的钢管脚手架平台。13时许,架子工刘阵和辅助工方伟从18层钢管脚手架上开始拆除作业。14时30分许,架子工刘阵站在16层处的钢管脚手架平台上拆除钢管时,失去重心,从45米高处向西南方向坠落于地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刘阵,男,土家族,户籍地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黄土乡青龙村马兰堆组;公民身份证号: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阵在未完全拆除16层钢管脚手架的立杆情况下,先将站立处铺设的木模板进行拆除(只剩一块模板),未自上而下进行拆除作业;作业中又未佩戴安全带,导致其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架子班班长杨良艳在安排架子工刘阵进行高处作业前时,未对刘阵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在拆除钢管脚手架现场安全监护过程中,杨良艳看到高处作业的刘阵未佩戴安全带,但他未及时采取停工措施,其违反了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2条第2款“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之规定。
2、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拆除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4、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不交底,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刘阵。系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其在拆除钢管脚手架中未自上而下进行拆除,作业中又未佩戴安全带,导致其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杨良艳。系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架子班班长,其违反了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李林付。系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其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拆除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王龙祥。系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员,其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王飞。系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项目经理。其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免去王飞项目经理的职务。
6、宣润和。系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监理总监。其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袁兰均。系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8、沈玉民。系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拆除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2、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3、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对该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全面的整改;同时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召开专题会议,通报事故,进一步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严把审核关,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四)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和验收,确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五)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技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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