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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2”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年5月12日18时12分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0号的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电焊工孙正中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区行莘朱路1111号6幢1058室;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葛志高;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制品,建筑材料,水泥汽车材料,机械设备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负责人袁应进从外面联系了修理人员卞兆发,对公司1号搅拌机的上料输送带支撑架作整体加固。2016年5月12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卞兆发安排的工人孙正中、阮洪康到达现场作业。孙正中负责电焊焊接,阮洪康负责搬运角铁等材料的搬运。上料输送带支撑架呈东高西低状,两人未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由西向东修理(加固)。18时12分左右,他们已修理到离地9.60米处,孙正中准备收工。他倚靠在修理通道南侧已锈蚀的铁管护栏上欲起身时,护栏立杆发生断裂,孙正中坠落至彩钢板平顶房的边缘后坠落地面致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将孙正中送到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孙正中被诊断为左侧锁骨、左侧肩胛骨、左侧1-12肋、右侧3-5肋多发骨折,腰3骨折、胸3-10左侧横突、腰5双侧横突骨折等。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重伤:孙正中,男,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三星村五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孙正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负责人袁应进,未对外来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教育,未对加固修理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

2.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葛志高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制订对外来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缺乏施工作业现场的有效安全管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电焊工孙正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受伤,不予追究。

(二)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负责人袁应进,未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给外来作业人员,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加固修理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袁应进予以处理。

(三)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葛志高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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