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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装载机装卸作业项目 “2019.5.27”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1日

2019年527日8时40分许,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事发单位

事发单位为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燕龙基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成立,注册在青浦区重固镇徐姚村徐园35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清华;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销售自产产品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沪青港经证0001号)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编号:310118000035)。

2.场地出租单位

场地出租单位为上海华尔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尔润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成立,注册在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倩;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回收,化工原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玻璃及玻璃制品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沪闵港经证2018038号)。

3.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为上海贵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耀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成立,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288号9幢2058室,法定代表人为李甲贵;经营范围包括人才咨询,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行管理等;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场地租赁合同

2018年12月20日,出租方上海华尔润公司与承租方上海燕龙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为上海华尔润公司将闵行区华漕镇北翟路1556弄118号场地租赁给上海燕龙基公司使用,租赁场地约20亩,主要用于堆放玻璃碎片,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劳务派遣协议

上海贵耀公司向上海燕龙基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协议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事故经过

2019年5月27日6时起,上海燕龙基公司装载机司机邢爱华在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内东北处场地上驾驶装载机进行铲撒玻璃碎片作业,再上海贵耀公司劳务分拣工王英、王勤、高玉玲等6人在装载机停车后进入作业区对铲撒的玻璃碎片进行杂物分拣作业。8时40分许,邢爱华驾驶装载机南侧场地玻璃碎片堆内铲装第2斗玻璃碎片后,继续在北侧场地上边倒车边撒璃碎片作业,因作业现场无人监管,装载机在倒车作业时将擅自提前进入铲撒作业区的王英撞倒并碾压致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王英,女,户籍略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上海燕龙基公司东北处场地,场地上铺有2条纵向并列的玻璃碎片,西侧一条玻璃碎片上有血迹和脑浆,并在北侧停着一辆装载机(铲斗朝南着地,铲斗内有玻璃碎片,右前轮上也有血迹和脑浆);在铺有2条玻璃碎片南侧、西侧场地上堆有大量玻璃碎片,东侧有一台吊机。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上海燕龙基公司未落实专人对装载机装卸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分拣工王英擅自进入作业区的冒险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发单位

上海燕龙基公司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未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未确定专人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统一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2.场地出租单位

上海华尔润公司未依法履行出租单位安全责任,未对承租单位上海燕龙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燕龙基公司

1)徐斌,上海燕龙基公司货场经理。未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带班,未确定专人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该作业“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其违反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徐斌刑事责任。

2)周飞磊。上海燕龙基公司货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装载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撤销周飞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姚远,上海燕龙基公司总经理。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姚远给予行政处罚。

2.上海华尔润公司

4)靳桂如,上海华尔润公司总经理。未对承租单位上海燕龙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靳桂如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燕龙基公司

上海燕龙基公司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货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海燕龙基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上海华尔润公司

上海华尔润公司对承租单位缺乏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上海华尔润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燕龙基公司

上海燕龙基公司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对危险作业实行领导带班制度,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二)上海华尔润公司

上海华尔润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依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闵行区北翟路1556弄118号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

有限公司装载机装卸作业项目“2019.5.27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