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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18.4.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9日

20184月11920分在闵行区光中路133弄新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王福清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位于闵行区光中路133弄;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是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201711月20开工至2018年1119完工。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1019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4楼B4003室;法定代表人为周凤;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劳务承包不分级)。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光中路133弄新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工地上。在该项目工地中主楼西立面4楼处的脚手架平台上(平台距离地面高度18.9米有一根钢管垂落平台下方。在主楼西侧空地上,距离主楼西侧墙面3米处地上有一小滩血迹,一顶安全帽和一只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4月11日6时30分许,在闵行区光中路133弄新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工地上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架子班班长梁亚军安排架子工王福清和刘玉对主楼东边楼梯西侧四楼阳台搭设钢管作业。在9时20分许,架子工王福清主楼西侧四楼(高18.9米许)搭设阳台钢管作业中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王福清送往闵行区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福清,男,陕西省洋县黄家营镇菜坝村上村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王福清在搭建阳台钢管作业中不慎发生坠落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王福清在高处作业按照安全技术教育中的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带致使其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

2、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根据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钢管脚手架搭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导致无人制止王福清的违规作业行为,造成事故发生。

3、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脚手架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消除事故隐患。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福清。系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其在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夏卫刚、李勇。分别系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他俩均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各对夏卫刚、李勇进行处理。

3、崔小。系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其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施锡兵。系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未及时督促、检查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利用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跟踪整改。

(二)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架子工安全教育操作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架子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

(三)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派专人对钢管脚手架搭设现场进行监护,并严格按照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上海至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18.4.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