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成立;住所在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朱晓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建设工程(贰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叁级),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防水工程,园林绿化,房地产咨询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2、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3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7号4幢B区23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红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室内装潢及设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咨询,电子产品、橡胶制品、管道配件、日用百货、工艺品、苗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3、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1991年4月1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宏海公路681号A座308室);法定代表人:吴玉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热力及燃气、店里、水利、化工、石油、水运工程及其辅助和配套项目咨询、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绿化及其设备咨询服务(处中介)。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一品漫城5期景观廊架工程 2、工程地址:浦锦路2188号 3、建设单位: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总承包单位: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劳务分包单位: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监理单位: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4月6日下午,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带班长邱生带领安装工单新、安卫民在浦锦路2188号的一品漫城5期16号楼西南处,对4根水泥立柱上安装景观钢结构廊架。16时许,单新站在刚安装好的廊架下方南侧处的一把螺纹钢人字梯上放线作业中,脚下打滑,导致其从1米高处梯上坠落时手抓到廊架,造成廊架(重约400公斤)从2.60米高的立柱上翻落并砸压在单新身上。 事故发生后,单新被送往上海市仁济医院南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螺纹钢人字梯属于非标该梯子站立处接触面小,稳定性差,导致单新站在该梯上作业时,身体失衡,发生坠落而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工未按照总承包单位编制的一品漫城五期景观廊架施工方案中的第五条第4款第(二)项:“拼装时要做好临时支撑等保护性措施,悬挑主梁间距加一根支撑临时焊牢,不得野蛮施工”之规定,未对安装在水泥立柱上的廊架采取支撑措施,导致单新发生坠落时,其手抓到廊架后。廊架发生翻落并砸压在单新身上致死。 2、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廊架安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安装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中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和未按照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廊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廊架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清除。 4、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虽在本起事故发生之前,检查发现廊架安装现场使用的螺纹钢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雨天电焊作业的事故隐患,但他未采取收缴梯子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在督促项目安全员开展安全检查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景观廊架安装项目监管不力,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安全设施有缺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装工违规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邱生。系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廊架安装现场负责人,其在廊架安装施工中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梯子及未按照廊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2、蒋卫国。系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其对廊架安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廊架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3、姜伟。系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安全员,其在本起事故发生之前,发现廊架安装现场存在着事故隐患,但他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4、严飞。系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其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5、陈鼎智。系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总监,其对廊架安装现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6韩耀琪。系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及时督促一品漫城五期公司监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工作,致使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廊架安装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安装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2、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同时利用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跟踪整改。 (二)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三)上海盛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无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把审批关,同时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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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