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061号
2025年12月29日18时许,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闵行区金都路5119号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莘庄工业区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总包单位 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光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3193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2.监理单位 思立博(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博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法定代表人:罗长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6年1月2日;经营范围: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3.劳务分包单位 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成劳务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31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6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水暖电安装建设工程作业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6月19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鸿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由鸿光建筑公司承揽金都路5115号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的施工(施工内容包含金都路5119号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限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12月9日(实际以装修工程竣工为止)。 2.2025年5月28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平安办公室与思立博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思立博咨询公司承揽金都路5115号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期限以开工令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128天(实际以装修工程竣工为止)。 3.2025年4月30日,鸿光建筑公司与融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融成劳务公司承揽金都路5115号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的劳务作业;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协议期限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总工期150天(实际以装修工程竣工为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9日6时30分许,融成劳务公司电工班班组长江某某根据当日公司作业任务,安排普工卢某至闵行区金都路5119号装修现场进行打扫卫生、整理材料作业。18时许,卢某同班组人员寻找卢某未果,遂上报现场管理人员潘某某,潘至5119号进行寻找,当其巡查至二楼音控室时,发现卢某趴在该音控室地上,头部有血迹,呼叫无反应。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宣布卢某已当场死亡。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现场应急救援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相关善后工作已完成。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某,男,6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系融成劳务公司普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其死亡原因为电击合并多发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金都路5119号一建筑物二楼音控室内。该音控室面积约6平方米,房间中部放有一木梯(高约1.9米),顶部吊顶留有一正方形洞口(长、宽均约0.6米),洞口内发现金属剥线钳,该音控室地面放置一被拆下的白色吸顶灯(长、宽均约0.6米)。事发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融成劳务公司普工卢某在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音控室内进行吸顶灯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经调查,卢某为融成劳务公司普工,事发当天卢某作业内容为在5119号装修现场进行打扫卫生、整理材料作业。工作内容不涉及二楼音控室内电工作业,该公司亦未安排其进行音控室内吸顶灯的维修。 2.经调查,融成劳务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对卢某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2025年8月11日、12日、13日对其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3.经调查,事发现场音控室中部吸顶灯已被拆下,吊顶内留有一金属剥线钳,金属剥线钳钳口外侧有电击灼伤痕迹。音控室照明电源线处于通电状态。 4.经调查,事发当日6时30分许,卢某独自一人进入5119号装修现场后至18时许其在音控室内被发现,期间卢未离开过5119号,亦无其他人员进入过5119号装修现场。 5.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病鉴字第475号),卢某符合电击死亡(详见附1)。 6.根据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作业区域部分线路处于带电状态,作业人员未使用必要的辅助安全用具,在无绝缘防护措施的基础上使用金属导电工具,存在触电风险(详见附2)。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融成劳务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发现的其它问题 1.鸿光建筑公司对该装修项目完成自验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离场。对劳务单位装修现场后续清理作业过程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2.思立博咨询公司对该装修项目完成自验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离场。 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卢某,融成劳务公司普工,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音控室内进行吸顶灯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融成劳务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融成劳务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1.鸿光建筑公司对该装修项目完成自验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离场。对劳务单位装修现场后续清理作业过程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建议区建设管理委依法对鸿光建筑公司进行处理。 2.思立博咨询公司对该装修项目完成自验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离场。 建议区建设管理委依法对思立博咨询公司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融成劳务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鸿光建筑公司 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返场,认真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对劳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思立博咨询公司 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的深度和频次,对施工项目进行完整验收,严把施工现场安全关。
附:1.司法鉴定意见书(略) 2.检测评估报告(略)
闵行莘庄工业区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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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莘庄工业区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