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151号 2026年3月18日22时03分,闵行区剑川路438号一商场B1层机械车位拆除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屋管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取证工作较复杂,涉及专家技术论证,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起事故调查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16日。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吴泾上海芝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泾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龙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E020室;法定代表人:宋秀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等。 2.承包单位 上海芝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胜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10层;法定代表人:陈宗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8月30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等。 3.拆旧、回收个体户 于某某,自然人,男,40岁,江苏人,无特殊身份。 4.拆除单位 湖北达兴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兴宏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街道兴记里特1号-A18;法定代表人:邵彩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1年8月6日;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等。 5.回收个体户 杨某某,自然人,男,45岁,河南人,无特殊身份。 6.劳务派遣单位 济南市钢城区杨坤设备安装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杨坤设备安装队),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经营者:仇相坤;成立于2023年;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6年3月5日,泾龙公司与芝胜公司签订《吴泾宝龙广场机械车位拆除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芝胜公司承揽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地下一层机械拆除工程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201个车位)。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2.2026年3月5日,陈宗胜(芝胜公司总经理)以个人名义与于某某签订《二手车库拆除及收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于某某购买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机械车库,并负责拆除工作。 3.2026年3月9日,于某某与达兴宏公司签订《停车设备拆除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达兴宏公司承揽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326车位两层升降横移停车设备的拆除、装车及现场清理。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期限自于某某通知达兴宏公司进场之日起,工期为25天。 4.2026年3月16日,于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二手车库拆除及收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杨某某向于某某购买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机械车库简易升降机械车位(设备拆除由于某某负责,设备运输装货由杨某某负责)。 5.2026年3月16日,杨某某与仇相坤(杨坤设备安装队经营者)口头约定,由杨坤设备安装队派两名工人至上址根据现场作业人员安排进行拆除车位小件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1日,达兴宏公司工程部经理付某安排公司普工马某某、纪某至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地下一层进行机械车位拆除作业。 3月16日,杨某某联系仇相坤增派两名作业人员(张某恒、张某强)至上址进行配合作业。3月17日晚,张某恒、张某强至上址根据现场负责人马某某安排进行机械车位拆除作业。 3月18日21时许,张某恒、张某强再次抵达上址进行作业。作业期间,纪某在地面拆除、整理机械车位零星部件,马某某驾驶叉车在机械车位下方用货叉顶住位于上层的载车板,张某恒、张某强爬上机械车位钢制框架,站立于载车板上拆除安全钩、电机、驱动链条等部件。待载车板被拆除后,再由马某某使用叉车将载车板放平于地面,后运出。22时许,马某某、张某恒、张某强三人拆至17区02车位,张某恒在该车位钢制框架上拆除左侧电线,张某强在该车位钢制框架上拆除右侧电机箱上的小件。22时03分,张某强拆除该框架的铰链插销时,载车板失去固定突然向下坠落,砸中正站在载车板下方的马某某。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某某,男,24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系达兴宏公司普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60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地下一层。事故发生于B1-17区02车位。该车位有一台简易升降类机械车位,其立柱、横梁、纵梁等框架构件完好。该机械车位载车板已落于地面。02车位载车板东北角地面有血迹,为事故受害者遗留。事故载车板上有电动扳手及手动扳手等物件,以及拆除下来的4副安全钩,经对照现场完好的同类未拆除机械车位,确认该4副安全钩是事故机械车位的防坠落安全部件。事故机械车位东侧横梁东南角上方安装有一台电机,经检查电机及相关部件,发现其供电线缆已断开,电机驱动链条呈脱开状态,与升降链轮脱离。查看驱动链条的脱开节,发现其结构完好,无明显破坏、变形、刮擦情况。(现场有视频监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纪某即拨打110、120。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纪某驾驶叉车将载车板抬起,张某恒、张某强将马某某抬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马某某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达兴宏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足额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作业人员在拆除机械车位过程中,违反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拆除顺序,在载车板安全钩已被拆除,失去防坠保护后,继续拆除驱动链条的插销。此时,载车板失去链条支撑及安全钩的防坠保护,发生坠落,打击到位于载车板下方的作业人员马某某,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马某某系达兴宏公司普工,经公司安排于3月11日起至闵行区剑川路438号(吴泾宝龙广场)地下一层进行机械车位拆除作业,马某某为现场作业负责人。纪某系达兴宏公司普工,事发当日其由马某某安排其在车库地面进行零星部件拆除整理作业。 2.经调查,张某强、张某恒为杨坤设备安装队普工。因工期原因,杨坤设备安装队应杨某某要求派张某强、张某恒至现场,根据马某某安排进行拆除车位小件作业,并服从马某某的管理。 3.经调查,事发时地下停车场B1-17区02车位处于断电状态,载车板均位于上层位置。现场作业采取了由马某某驾驶叉车将张某强、张某恒送至载车板上,再由马某某用叉车的货叉从底部托住载车板,张某强、张某恒站于载车板的上方拆除安全钩及各部件的作业方式。该方式不符合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标准拆除流程”应先拆除载车板、再拆除传动系统的要求。 4.经调查,张某强、张某恒在B1-17区02车位载车板上依次拆除安全钩、电机电线后,张某强开始拆除驱动链条销轴,此时张某强未发现马某某停留在载车板下方且未使用叉车的货叉进行托底。载车板失去链条支撑及安全钩防坠保护后发生坠落,砸中位于下方的马某某。 5.经调查,现场作业人员马某某、纪某、张某强、张某恒均未见过《吴泾地库机械式停车设备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也未接受过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拆除作业顺序违反方案要求。作业中亦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 6.经调查,2026年3月9日,芝胜公司总经理陈宗胜向于某某进行了“机械车位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同日,于某某向达兴宏公司进行了“机械车位拆除安全技术交底”;3月16日,于某某向杨某某进行了“机械车位拆除安全技术交底”。但上述交底均为口头形式,且均未涉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 7.经调查,达兴宏公司未对本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达兴宏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作业行为。 五、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芝胜公司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于某某),未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泾龙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专项施工方案拆除机械车位的行为,虽在巡查中发现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但未开具整改单,只作口头提醒,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某某,达兴宏公司普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向载车板上作业人员发出警示的情况下,进入载车板下方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达兴宏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派专职安全员旁站,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的作业行为。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达兴宏公司进行处理。 2.芝胜公司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芝胜公司进行处理。 3.泾龙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专项施工方案拆除机械车位的行为,虽在巡查中已发现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但未开具整改单,只作口头提醒。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泾龙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达兴宏公司 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警戒隔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全流程管控要求。要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在接受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强化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芝胜公司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应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泾龙公司 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在巡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时,应开具书面整改单并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附:专家组技术调查意见(略)
闵行吴泾上海芝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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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吴泾上海芝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