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上海宝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闵市监撤决字(2022)第104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上海宝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经审查,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证据不够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我局决定:撤销闵市监撤决字(2022)第104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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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字[2026]第0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