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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瑞丰)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区上海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竹荪进行了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竹荪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出品的竹荪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SC20310000606430890),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竹荪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食监2020-07-2266)】。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于202084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镉不合格。2020825日我局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832000000028)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竹荪系当事人从农户姚宜秀处直接购入,共计5千克,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将该批次竹荪分装成品50袋,每袋100克,批号20200601日,抽样数量6袋,单价60/袋,共计360元。当事人2020730日接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将该批次的竹荪44袋封存,未对外销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被抽检的批号为20200601日的竹荪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主观认错态度较好,接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当日对该批次的竹荪进行封存,并启动主动召回,未流向市场对外销售。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二、没收违法生产的竹荪4.4千克;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具体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012202000166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公司上海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于2020-07-30接到上海市闵行区新虹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知,我公司在2020-07-14经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上门抽检的批号为20200601日的竹荪,检验检测报告No:食监2020-07-2266中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4.5mg/kg,超过技术要求规定的2mg/kg,存在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公司获悉后立即启动食品召回计划,经查证,该批竹荪系农户姚宜秀供应,进货日期为2020-06-1,进货数为5公斤,包装成品50袋,每袋规格为100/袋,批号20200601日。

因农产品可能存在不稳定性等原因,我公司于2020731日提出复检申请,于2020825日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复检仍不合格。

经与供应商农户姚宜秀联系,据姚宜秀反映,该批次的竹荪是他从其他种植农户手中收购来的,有的农户种植靠近公路、有的靠近工厂,可能导致上述问题,但具体情况他也无法解释说明。

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下,要求原料供货商更加严格筛选原料来源,并且提高我公司原料验收标准,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要求提高一倍,以控制对原料安全的把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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