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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德福))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  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德福糖业有限公司闵行第一分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1030的黄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 11 6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海德福糖业有限公司闵行第一分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 1677 号甲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自检合格待售的黄冰糖(生产日期 20201030,包装规格:400 /袋)抽检,于 2020 11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NoYS20061000561,色值,实测值:150IU,色值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 20201030 的黄冰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该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深刻, 积极配合办案部门快速、有效的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为案件的 及时办结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在查清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二、没收生产日期 20201030 的黄冰糖2013袋(400 /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海德福糖业有限公司闵行第一分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 20201030 的黄冰糖,未对外销售。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封存了不合格黄冰糖,等待我局处理,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该单位是一家糖的简单分装企业,为保证出厂产品质量,重新规范了原料采购验收程序,选择质量稳定的原料供应商,并加强对原料及成品自检工作,确保出厂黄冰糖符合国标要求。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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