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老周粽子)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8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5月组织开展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在不合格食品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肉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529日对上海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肉粽进行监督抽检。该批次中肉粽的生产批号为20200409,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编号为SP-D200189),其商业无菌项目不符合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7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但是当事人所用原料来源正规,同时其在仓库中中肉粽通过抽检符合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要求,其生产销售的食品未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综合考虑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数量情况,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叁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0716日启动了召回程序,71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核查为在生产或者运输储存过程中外包装有破损情况导致商业无菌项目不合格。企业将加大对运输环节的严格把关,筛选更加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公司。

 

 

 

 

 

 

 

 

 

 

 

 

 

二、上海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612日对上海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粽进行监督抽检。该批次豆沙粽的生产批号为20200327,经南通市通州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为2020SPGC0235),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73日立案调查,该批豆沙粽当事人于2020327日生产,共生产670袋每袋重量为320克,该批豆沙粽于413日销往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共销售660袋,当事人质量监测消耗7袋,剩余3袋当事人留样保存,销售单价为4.8元每袋,该批豆沙粽货值金额3216元,当事人销售660袋,销售金额3207.6元。经查验当事人的生产记录和生产原料,发现当事人并未购买和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而其使用的豆沙中含有山梨酸钾,该豆沙由当事人从南通市万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豆沙配料表中标明含有山梨酸钾,故当事人产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是由原料带入,并非当事人添加。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馅料中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同时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515日的信访回复单的显示,粽子属于水蒸类糕点,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限值应为1.0g/kg,故当事人生产的豆沙粽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0716日启动了召回程序,但豆沙粽属于季节性食品,消费者已食用完,故无实际召回产品。71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核查为山梨酸及其钾盐是其生产原料豆沙中带入,非当事人添加。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