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500039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12-13
- 发文字号:闵食药安办〔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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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工业区)食药安办: 现有的《闵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2017年11月15日,经闵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施行。现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对预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闵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闵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3 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事故信息发布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奖惩 5.3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科技支撑 7 其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其评估核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下表。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5 事故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规范、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协调指挥。 2.2 工作机构 2.2.1 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2.1.1 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食药安办主任分别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 2.2.1.2 发生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工作需要相应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并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政府根据区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区食药安办负责具体协调指挥。 2.2.1.3 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各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2 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区食药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2.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农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公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区网信办、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地街镇(工业区)有关派出机构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3 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1.2 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主要包括:区卫生健康委、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及通报单位(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应当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报告。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2)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口头报告区政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再向市政府报告。监管部门报告市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告区政府。如为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 (3)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3.1.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步报告、续报和结案报告。 (1)初步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2)续报应当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3)终报应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2 事故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请区政府后,由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发布。较大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发布。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街镇(工业区)和相关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区食药安办报告信息。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镇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 4.2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与区政府共同处置。 (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 (2)核定为重大(Ⅱ级)事故的,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响应。 (3)核定为较大(Ⅲ级)事故的,由市食药安办或由市食药安办指定的相关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区政府按照要求相应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 (4)核定为一般(Ⅳ级)事故的,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相关部门应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街镇(工业区)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工业区)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指挥中心。 4.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和卫生处理。 (3)区市场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区农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委、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农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指挥中心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镇)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镇(工业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农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 6.1 队伍保障 建立由农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应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镇(工业区)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5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6 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采集到的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其它 7.1 宣传教育 各街镇(工业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2 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技能,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区食药安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街镇(工业区)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