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年9月9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填报部门:稽查三科 负责人:王斯栋 填报人员:何畏 联系电话:021-64926616 填表日期:2024年9月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1 |
第2320240055号 |
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 |
上海博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
胡林志 |
91310112MAC9DY2DX2 |
2024年6月27日14时20分至15时0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何畏(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号:09001021033)、邹思媛(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号:090010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开设于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799号地下一层C区的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对外名称“博阳星河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场所泳池内有泳客正在游泳健身,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4名游泳救生员,现场检查时泳池设置的三个救生观察台仅有2名救生员在岗,有1名救生员在泳池边巡视,缺少1名救生员在岗。当事人曾于2024年6月20日因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逾期未改正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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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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