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吉游台球室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1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填报部门:稽查二科 负责人:赵徐宾 填报人员:周柯道 联系电话:021-54952312 填表日期:2025年7月18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1 | 第2220250014号 | 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上海市闵行区吉游台球室 | 张辉 | 92310112MADFU9MD97 | 2025年6月3日13时00分至15时00分,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柯道(《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编号:09001021012)、张吉林(《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编号:09001021018)等2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开设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79弄27号403、404、405、406室的体育场所(台球室)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在当事人的台球室内有消费者正在打台球,执法人员查见其中设置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器具内有查见烟蒂,涉嫌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 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5年7月16日 | / | /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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