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 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本市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培训项目工作。 第三条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计划实施中的协调。本市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各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以下简称“培训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按计划组织培训项目的实施。培训项目责任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培训项目。主要包括:对口支援地区人员来沪培训、挂职和进修,本市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专家赴对口支援地区开展工作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对口支援地区在当地单独办班等培训项目。 (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本市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 (三)经批准的本市重点合作地区培训项目。 (四)经批准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在沪培训项目资助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标准班(每班50人,时间15天)按每个班45万元资助;非标准班(20人以上,时间10-15天)按6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资助。主要用于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等,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学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解决。 (二)对口支援地区人员来沪挂职和进修,按挂职和进修期间每人每月8000元给予接受单位经费补贴,用于挂职和进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学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解决。 (三)本市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专家赴对口支援地区开展各类培训, 赴西藏日喀则、新疆喀什和青海果洛讲学,每一批次(5人以上,时间5天以上,下同)资助10万元;其余地区每一批次资助7万元。主要用于上海方人员往返对口支援地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资料费,以及场地费、参加培训人员餐费等。 (四)对口支援地区在当地单独办班按照所属省区市颁布的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予以资助。 (五)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本市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经批准的本市重点合作地区培训项目、经批准的其他培训项目,资助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六条 计划编制 (一)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培训项目 1.项目遴选:按照本市对口支援地区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开展培训项目遴选。 2.项目申报:每年7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与对口支援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一并函告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 对口支援地区按照计划编制指导意见,1个月内从项目库中选择培训项目,经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征询本市援外干部联络组意见,并经当地政府确定,形成培训项目申报方案,反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援疆培训项目由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遴选和申报。 3.项目审核: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收到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培训项目申报方案后1个月内,对有关培训内容、实施方式、资助资金等重点事项进行审核,并征询培训项目责任单位的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培训项目,向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反馈培训项目建议方案。 4.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反馈的培训项目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建议方案,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交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年度培训项目资金计划。 5.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函告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 (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本市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本市重点合作地区培训项目、其他培训项目,参照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计划安排编制和审核流程,经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年度培训项目资金计划。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年度培训项目资金计划,经与对口支援地区、援疆前方指挥部协商,确定具体的培训工作计划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即培训项目执行人)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时,培训项目执行人应提交根据培训任务编制的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经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对口支援地区在当地单独办班的培训项目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培训效果评估,并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情况、培训总结报告、培训项目资金决算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完成培训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培训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调整 培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一般不予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对口地区与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培训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预拨培训资助资金。申请预拨培训资助资金的培训项目责任单位须在当年上半年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资金申请,资助资金先按80%拨付;年度培训任务结束后,培训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有关决算、培训总结等材料,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核定计划额度内按实核拨。 (二)一次性拨付培训资助资金。培训项目责任单位按年度培训任务先行组织有关培训,在年度培训任务结束后,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决算、培训总结等材料,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核定计划额度内按实核拨。 (三)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经审核符合有关资金使用规定的,在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核完毕,核拨相应的资助资金。 (四)承担喀什四县对口支援任务的本市各区培训资助资金由对口四县政府会同四县援疆分指挥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划拨,其它单位培训资助资金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上述各类培训资助资金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或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核后,按照本市国库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培训项目资助资金应账目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培训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以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沪府合办发〔2011〕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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