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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3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发〔201722)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区青年及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巩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效,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青年就业见习

(一)就业见习对象

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见习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学员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在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内参加就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每月给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交通费补贴

在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内参加就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可以享受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就业见习基地补贴

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录用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级承担,街道预算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

(一)实践基地

注册经营在本区的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供一定规模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岗位,且提供的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大学生实际需求。经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推荐,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通过后认定为“闵行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能够提供适应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岗位,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实践基地”。  

(二)实践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

2)本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

(三)实践期限

毕业前一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期限为1-3个月;毕业学年大学生社会实践期限为1-6个月。社会实践期间,学生与实践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四)补贴标准

1.实践学生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在本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可申请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综合意外保险

在本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在实践期间享受商业短期综合意外保险,缴费手续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实践基地补贴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可按带教大学生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一名学生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带教费补贴。

三、补贴费用的申请与拨付

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生活费补贴、实践基地带教费补贴按月办理;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社保费补贴按期办理;经费由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或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拨付。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日。

(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失业青年一旦参加全日制就业见习活动,并按月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在见习期间不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

细则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操

作细则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191129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细则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管理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在本区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除外);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用工合法合规、劳动环境较好、社会责任感强,见习管理制度规范,有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要有一定企业规模;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其中,岗位应包含主营业务,为见习学校学生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具有相关性;

5.制定与见习岗位匹配的带教计划,配备与见习岗位相应的带教人员。其中,带教人员应为直接提供带教服务的单位员工,每名带教老师同时可带教的学员数不超过5人。

(二)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流程

1.用人单位在“一网通办”经办平台上直接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jsp),并按区就业促进中心要求提交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也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线下申请,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并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指导下进行网上操作: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简介材料;

4)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区就业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估意见,符合条件的可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报市就业促进中心认定为试运作见习基地。试运作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试运作见习基地,纳入正式见习基地的管理范围,并同等享受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3.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委托评估并报市就促中心审核后可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三)就业见习基地运作管理

1.就业见习基地应接受区就业促进中心的日常管理,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及带教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完成各项考核要求,并且无违规、举报及投诉事件发生。

2.就业见习基地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各项补贴,严禁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服务管理,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对见习基地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解决青年就业见习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就业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撤销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

二、就业见习学员报名和管理

(一)就业见习学员报名办法

学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报名参加见习:

1.本人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开通个人网上办事密码,登陆“上海公共招聘网”(网址:http://rsj.sh.gov.cn/zp/zyjs/index.shtml)查询见习信息,直接报名参加。

2.本人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至区就业促进中心青年见习服务窗口,现场报名参加。

3.符合条件的学员优先推荐至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其余学员推荐至本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

(二)就业见习应聘和管理

1.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信息由区就业管理部门在“上海公共招聘网”统一发布。

2.就业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双方在见习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通过“一网通办”经办平台进行注册并确认。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正在参加就业见习的青年,动态掌握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参加见习活动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和拨付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

1.所有申请享受区级生活费、交通费补贴的见习学员都必须经过“一网通办”业务经办平台的统一注册。

2.就业见习学员在参加见习时需向见习基地提供本人实名制工商银行借记卡。

3.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当月中旬生成的上月见习名单确定区级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人员名单,审核完毕后,通过银行按月将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拨付至学员工商银行借记卡中。

4.对本区就业见习基地中设置的虽有一定技术含量但无法切实解决本区学员就业的见习岗位,经与基地确认后,该岗位在基地实施协议和学员见习协议中予以明确,可不享受区级补贴。

(二)就业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1.就业见习基地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满6个月后,方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录用见习学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每年31日至331日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与就业见习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应为1年以上)及申请所属期间的社保缴费清单;

3)就业见习学员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的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区就业促进中心对见习基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通过银行拨付至企业社保账户。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

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操作细则

 

一、实践基地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条件

直接提供岗位的本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经营在本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供一定规模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岗位,且提供的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大学生实际需求;

3.配备与实践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实践学生人数不超过3人;

4.区就业促进中心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察确定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持以下申报材料,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实践基地申报表》;

3)《实践岗位备案表》;

4)《实践带教人员备案表》;

5)《实践补贴承诺书》;

6)区就业促进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确定。经第三方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实践基地进行评估通过后,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确定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区就促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后予以确定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实践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三)变更管理

实践基地的带教人员、实践岗位、单位经营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基地所属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四)基地注销

1.用人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社会实践基地的,应当在完成实践学生带教工作后,向基地所属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注销。

2.经区就业促进中心核查,实践基地已不适合继续参加实践政策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实践政策的,可取消其基地资格,并予以注销。

(五)基地运作管理

1.实践基地应按《实践协议书》组织实践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并做好社会实践工作台账,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同时做好实践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2.实践学生在社会实践中需要期满结业或提前退出的,应填写《实践退出申请表》,并由实践基地确认后,提交至基地所属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报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3.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对实践基地开展评估管理工作。

4.对于严重违反实践政策规定的实践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决定;对于有虚报冒领或骗取补贴经费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问题的实践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二、实践学生报名和管理

(一)实践申请

符合本区社会实践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本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并被推荐至实践基地,经实践基地同意招录为实践对象并签订实践协议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基地所属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注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实践学生。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优先推荐至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其余大学生推荐至本区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实践基地和实践岗位信息可自行在闵行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二)申请材料

1.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学信网在籍证明》;

4.《大学生社会实践协议》;

5.区就业促进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学生管理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对正在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动态掌握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实践成效。

2.为切实保障本区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合法权利,禁止实践基地安排大学生从事高危险、高强度、高压力等不适合的工作。

三、实践补贴申请和拨付

(一)实践学生补贴

1.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践学生每月出勤天数应不少于15天,少于15天的不予发放补贴。补贴按月发放至实践学生银行账户。

2.综合意外保险。实践学生在实践期间,均可享受商业短期综合意外保险,缴费手续由区就业促进中心统一办理。

(二)实践基地补贴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按带教大学生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一名学生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带教费补贴。

(三)补贴申请

实践基地应在每月10号前,将《实践补贴申请表(生活费、带教费)》、《实践补贴申请名册(生活费、带教费)》、《实践考勤表》等补贴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并在闵行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申请。实践学生无需另行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四)补贴审核

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社会实践补贴不能与就业见习补贴重复享受。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