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现将《闵行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闵行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评估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320号)等政策要求,对本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评估等事项制定以下办法: 一、关于示范基地的评审认定 (一)对象范围 闵行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级基地”)是指经营地在闵行区、依法成立运作、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以推动创业组织成立为主营业务,为意向创业者和新创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资源、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或低偿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管理经营所需场地的服务平台。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区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专业资质。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基地运营时间在参与评审认定前正式运营满两年的。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 4.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上一年度入孵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创业组织成活期不少于12个月)不低于50%; 5.创业孵化运行高效,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5户; 6.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认定申请时在孵创业组织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不少于200个。 (三)申报推荐 1.每年上半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可携带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行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成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向所在辖区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对照认定内容做好相关台账资料、数据信息等准备工作。 2.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认定流程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召开示范基地现场评审会,由评审专家围绕主体条件、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分项评分。根据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认定为“闵行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发文确认及授牌。 二、关于示范基地的信息变更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相关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行管理协议以及孵化成效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辖区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的申请。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信息变更请示。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申报认定条件督促予以整改。 三、关于示范基地的年度工作成效评估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年度工作成效评估,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成效进行分级评估。 (二)认定满一年的示范基地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申请。 (三)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应对照认定条件和评估要求,对示范基地运行成效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且正常运行的示范基地,予以评估申报;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运营机构发生变更且运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示范基地,原则上不纳入评估申报范围。 (四)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的内容为:创业孵化成效、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区域合作以及日常工作中配合市、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等。 四、关于示范基地的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基地,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退出示范基地的范围: (一)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连续两年年度工作成效评估为不达标(含未纳入评估范围)的; (二)示范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示范基地范围的,或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示范基地存在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评估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典型示范等情况的。 取消示范基地称号的运营管理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法规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若与本区原有政策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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