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闵人保规发[2016]7号)和《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区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的操作意见》(闵人保发[2017]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政策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一线非管理类岗位界定 1.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岗位不能出现“管理”、“经理”等字样。 2.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等均不纳入补贴对象。 (二)关于女性享受就困补贴的特殊情形 对于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经企业吸纳安置可延长享受就困补贴至其年满55周岁。 (三)关于企业经营地在本区的认定 用人单位要在提交补贴申请的同时提供经营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支付房租的银行凭证原件等相关材料。若租赁房屋为转租性质另需提供转租合同(授权书、委托书)。 (四)关于就困基地认定、享受补贴条件及撤销 1.就困基地在认定时须已安置至少10名市级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2.就困基地自认定之后的第二年起,每年安置的就困人员在补贴申请年度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90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就困基地标准享受就困补贴;累计不满90个月的,按照普通企业标准享受就困补贴。 3.就困基地自认定之后连续两个年度按普通企业标准享受补贴的,各街镇应在第三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请区人社局撤销其就困基地资格。 (五)关于区级就困人员身份的核实与撤销 1.每年12月31日前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对已认定的区级就困人员身份开展年度检查,重新核实就困人员是否满足认定条件。 2.已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3.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未享受就困补贴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撤销名单须报送区就促中心备案。 (六)关于疫情期间单位缴纳社保免缴后的处理 因2020年疫情影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其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可获减免,减免期间用人单位将无法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七)关于企业涉及劳务派遣的甄别 对劳务派遣申请单位的甄别为: 1.营业执照中存在“劳务派遣”字样; 2.申请补贴时间段内持有市、区两级劳务派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不得享受就困补贴。 (八)关于用工真实性的判定 从2020年度的就困补贴起(2021年申请),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的银行工资发放凭证和工资签收单。 (九)关于出勤率过低的处理 月出勤率过低如长期病假(能提供正规病假单)、事假(能提供请假凭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凭工资单或工资发放凭证,可享受就困补贴。 二、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二)《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区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的操作意见》(闵人保发[2017]11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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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本区就业援助政策操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