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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

操作细则

 

  根据《闵行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17〕 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闵人保规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为不断深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援助机制,现对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就业阶段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其实现市场就业。对于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可按照市、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费补贴。具体按照现行办法操作执行。

二、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阶段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阶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已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不符合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已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1、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

2、对于不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80%。

上述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35:65比例分担。

(三)补贴申请

就业阶段人员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由个人向征地时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3、指定银行的个人有效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4、《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信息,并承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四)补贴审核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员个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其申请信息及银行账号进行登记,在其《就业创业证》等材料上做好申请时间、申请期限等书面记录,并提交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形成补贴汇总明细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五)补贴发放及拨付

区级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根据补贴汇总明细,将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区级承担的资金由各镇、莘庄工业区先行垫付,区财政于次年通过财力下达给各镇、莘庄工业区。

(六)补贴停止

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2、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3、办理退出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

4、停止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以其他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本人要求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出国定居的;

8、死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

1根据《关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3号)规定,已申请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阶段人员,其补贴享受规则仍按原办法执行,可参照本细则中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相应补贴。

2、涉及区划调整的街镇自行协商相关事宜并做好备案。

3、本文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5、本文件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

请表

 

 

 

 

附件

 

闵行区被征地人员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人员属性

   按原办法执行的 □        市级就困 □         特殊困难 □ 

个人账户信息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本 人 须 知 栏

   

1、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信息真实,并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表专用于被征地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请及时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本表连同《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表》个人一联提交至社会保险费补贴受理部门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或经办机构(印章):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补贴部门留存,第二联由本人留存,第三联由灵活就业登记窗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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