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工作,实现更加充分、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目标,根据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总体目标,将残疾劳动者纳入本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坚持“定向招用、市场引导、托底安置、精准扶持”的原则,建立与闵行品质卓越、生态宜居现代化新城区目标相适应、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促进本区残疾人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奔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坚持拓宽就业渠道与提升就业能力并举,加强就业援助与优化就业服务并重,积极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要求。“消增量”,力争使新增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劳动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之中;“提质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残疾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或接近全市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80%。 三、进一步拓宽残疾劳动者就业渠道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劳动者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劳动者工作由区人社局牵头,每年至少提供2个公务员岗位、3个事业单位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招录。招录方式根据市级要求执行。(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残联) (二)推进政府雇员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 政府雇员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由区人社局牵头,每次至少提供全区招录计划总人数的1.5%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劳动者,定向报名残疾劳动者专项岗位,参加由区人社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录取。(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残联) (三)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 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由区民政局牵头,到2020年底,计划招录84名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残疾人管理服务岗位。今后,根据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残疾劳动者占社区工作者实际在岗人数的1.5%比例达标情况,确定招录名额。招录方式采用专项招录和直接纳入。专项招录与政府雇员专项招录方式一致;“直接纳入”人员为参加由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国际性比赛获得前三名、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其他做出特殊贡献、形成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残疾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对象可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可直接纳入。(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四)推进国有企业招录残疾劳动者 各区管国有企业要深入挖掘和开发符合残疾劳动者特点的工作岗位。根据各企业残疾劳动者占实际在岗人数的1.5%比例达标情况,确定招录名额,开展招聘。区管国有企业招录残疾劳动者情况由区国资委纳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综合评价。(责任部门:区残联、区国资委) 四、进一步提升残疾劳动者就业能力 (一)加大残疾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人社部门相关补贴政策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按照初级技能(五级)500元、中级技能(四级)800元、高级技能(三级)1200元、技师(二级)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残疾人提升学历 对本区户籍残疾人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参加各类成人中、高等院校学历进修,所发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习,给予区级一次性1万元入学补贴;对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习,给予区级一次性8000元入学补贴;对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入学奖励。(责任部门:区残联、区财政局) (三)鼓励残疾人参加技能竞赛 根据《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沪残联〔2018〕10号),对于代表本区参加的残疾人和参赛团体,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项目一至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残联、区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强残疾劳动者就业援助 (一)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 本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企业除外)吸纳安置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 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在享受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吸纳安置“市级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在享受市级政策补贴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二)扶持残疾劳动者创新创业 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在本区自主创业,完成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的,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按每次1万元分2次拨付,其中第2次申请时间应在实际运营1年之后。 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在本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实际开业营业,残疾人业主为其本人及雇佣的残疾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100%。 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入驻,并从事互联网创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责任部门: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三)帮扶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 鼓励“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吸纳农村残疾人,帮扶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在市级政策补贴基础上,给予扶持对象3个月的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责任部门:区残联、区农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帮扶残疾劳动者灵活就业 本区户籍残疾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六、进一步优化残疾劳动者就业服务 (一)提升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服务能力 对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按规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耗损设备重置、无障碍设施改建补贴,在限额内按实结算。对新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和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费补贴3万元。 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联络员”服务,专职负责残疾人就业督导、联络工作,督促引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二)鼓励建设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 对于每年吸纳6名及以上残疾劳动者进行见习培训并就业的企业可申请区级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每年给予区级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耗损设备重置、无障碍设施改建补贴,在限额内按实结算。对新办的区级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责任部门:区残联、区财政局) (三)深化对残疾劳动者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根据残疾劳动者和企业用工需求,举办全区残疾人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提升招聘会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残疾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服务平台,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加强人岗匹配,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精准就业。在为残疾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心理疏导、跟踪指导等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引入专业机构,为他们提供可行性评估和风险预警,降低创业风险率。引导本区各类单位积极建设残疾人创客空间,调动各方资源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责任部门:区残联、区人社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形成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保障 各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各类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利用好现有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各项政策举措进行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着力营造残疾劳动者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劳动者不同的年龄特征、残疾类别、就业能力、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积极提供个性化公共就业服务,确保残疾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提高他们的获得感。 八、其他 1、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原则上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3、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如遇相关责任部门政策内容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内容为准。 4、本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区残联、区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
闵行区民政局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