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30000315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11-30
- 发文字号:闵人社规发〔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12-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2026-12-30
- 文件状态: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帮扶地区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一)认定标准 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扶持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对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100%。 岗位补贴: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对于同一名“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本意见出台后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在按规定享受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区级政策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可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申请岗位补贴。 三、资金保障 (一)资金拨付 上述政策补贴项目均采用年度申报结算,所需经费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相关部门需加强配合,确保资金保障,区人社局根据审核材料,将补贴资金直拨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资金监管 政策补贴资金受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资金账户 原则上政策补贴款项均打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遇“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区人社局决定具体拨付方式。 四、其他 1.本意见第一条中的“大龄”指的是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本意见第一条中的“离土农民”指的是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 3.本意见第一条中的“劳务派遣公司”指的是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字样或持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本意见第二条中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指的是按照本市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本意见在执行期间,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6.本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区就业援 助政策补贴的操作细则》
附件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 本区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的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机制,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 (一)认定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 2.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 3.至少符合本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的“七类人员”中的一类条件; 4.“市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市级政策到期后,经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认定,市场化就业确实有困难,可转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核对的相关信息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应按本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的“七类人员”确定。认定标准中“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是指申请之日前至少连续3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需核实街镇(莘庄工业区)已审核通过的《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申请表》。 2.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街镇(莘庄工业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3.残疾人员认定需核实残疾人证;一户多残家庭成员认定,需核实由残联部门出具的关于一户多残家庭成员的证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认定,需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部分丧劳鉴定证明书。 4.被征地人员实际失业时间应当自享受生活费补贴期满之日起计算,大龄被征地人员无需满足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条件。 5.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35周岁以下青年申请时,需由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同意书: (1)累计社保缴费不满24个月; (2)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 (3)至少3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后未实现就业的记录。 6.刑满释放人员申请时应核实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戒毒康复人员需由区、街道(镇)禁毒部门出具《社区戒毒协议书》或《社区康复协议书》等材料。 (三)认定流程 1.申请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凭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街镇(莘庄工业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认定,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编号管理,建立就业援助档案,并对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过程和就业经历进行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发生户籍变更,则由原认定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和记录。 (四)退出流程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区级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每年年底对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填写《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况表》(附表2)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1.经核实不再符合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认定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2.区级就业困难人员三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 3.连续两年未申请区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以下简称“区就困补贴”); 4.区级就业困难人员主动要求退出,并由本人填写《自愿退出申请书》,向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5.经核实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担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的。 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的认定和退出 (一)认定条件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且承诺持续稳定提供10个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经区人社部门审批,可认定为“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区就困基地”)。 (二)认定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申请表》(附表3)。 2.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3.区就业促进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走访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复核意见,报区人社局审批。 4.区人社局审批通过,予以公示。 (三)退出流程 每年12月底之前,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区就困基地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以下情况应作退出认定,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撤销(取消)申请表》(附表4): 1.自认定之后起连续两年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月数少于120个月的。 2.区就困基地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3.区就业促进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于每年年底对区就困基地开展评估工作,经区就促中心综合评审提出评估意见,对于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区就困基地,将取消区就困基地资格。 4.区就困基地存在违规骗取补贴行为的,直接撤销区就困基地资格。 前三项退出认定的区就困基地,在退出后当年度可作为一般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区级就困补贴。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受理审核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同一名“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在本意见出台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不足7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本政策执行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区就困基地在认定之后的当年,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月数不少于120个月的,可按照区就困基地标准申请补贴;如社会保险费总月数少于120个月的,当年度按照普通企业标准申请补贴。 (三)申请审核 1.用人单位在用工次年上半年,向注册地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具体时间节点以下发通知为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时需要审核以下材料: (1)《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报表》和《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明细表》;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区人社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2.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制作汇总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补贴材料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3.区就业促进中心对补贴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制作汇总表报区人社局审批。 4.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材料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并退还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在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予以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拨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同时将《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 四、资金监管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政策补贴全程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安排专人负责区就困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妥善保管区就困补贴相关材料,并对辖区内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用人单位需规范经营,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正规劳动关系,如存在违规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同一法人成立、投资或者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企业均不得申请本区就困补贴。 五、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后,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按本意见规定对所有“区级就困人员”进行重新认定,不受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的条件限制。 (二)本意见实施后,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按本意见规定对所有“区就困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并对不符合区就困基地认定条件的办理退出手续。 (三)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民政或残联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区人社部门和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广泛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实,保证地区就业局势稳定。 (五)按照本意见规定,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要建立健全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制度,有序推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附表1 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区就业促进中心留存。
附表2 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况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区就业促进中心留存。
附表3 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区就业促进中心留存,一份区人社局留存。
附表4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撤销(取消)审批表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街镇留存,一份区就业促进中心留存,一份区人社局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