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你单位填报的 20260211232460《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我局以沪闵规划资源许方〔2023〕3 号文审定沪闵方(2023)DA31011220230002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因优化完善项目,你(单位)申请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内容: 1、新增一处“物资储存中心”,用于储存医院所需保障物资。 2、鑫都路新增一处“机动车(应急)出入口”,仅供车辆应急通行;原机动车出入口三(位于沪闵路最南侧原出入口)调整为人行出入口。 3、综上,同步调整经济技术指标:增加计容面积 260.6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260.6 平方米;并按照验收数据同步更新相关单体的数据(调整后各项数据详见总图)。 本次变更仅限于上述调整,其它部分均以原核发方案批复及附图为准,变更部分详见变更后的总图及文本(以云线标注为准)。建设单位在取得本变更决定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并告知相关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 年 2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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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重性精神疾病临床诊疗中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