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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 南虹桥区域 31 号地块(华漕社区 MHPO 1402 单元 31 05 地块)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 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9月5日

关于核定南虹桥区域31号地块(华漕社区MHPO-1402单元31-05地块)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 :
       你单位填报的20230904291512 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闵发改投储[2020]28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发南虹桥区域31号地块(华漕社区MHPO-1402单元31-05地块)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沪闵书(2023)BA310112202301125),并提出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南虹桥区域31号地块(华漕社区MHPO-1402单元31-05地块)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
       2、项目建设依据:《上海市闵行区华漕社区MHPO-1402、MHPO-1403、MHPO-1404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规划[2021]210号)。
       3、项目拟选位置:闵行区华漕镇 东至规划开兴路西侧边线,南至规划雅乐路北侧边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
       4、规划用地性质:储备用地。
       6、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约59862.7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二、用地预审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该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三、其他管理要求
       1、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土地权利人 (建设单位) 应当做好地块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道路(公路、市政道路、街巷)挖掘、绿化翻新(修建步道)等各项工程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必须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3、本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