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3〕第61、6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革新村7组,浦江镇镇北村1组;拟征收农用地6393.60平方米、建设用地6307.70平方米、未利用地2476.8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5178.1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26.1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江镇革新村7组 5868.70 740043.07 24470.16 0 0 0 764513.23 2 浦江镇镇北村1组 9309.40 1173915.34 13867.8 0 0 0 1187783.14 3 浦江镇革新村 0 0 0 203723.5 0 0 203723.5 4 浦江镇镇北村 0 0 0 355006.5 0 0 355006.5 合计 15178.10 1913958.41 38337.96 558730.0 0 0 2511026.37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2月0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晓艺 联系地址:联航路1528号 联系电话:54313659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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