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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1〕53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9日
  • 索引号:SY2200202100128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1-12-09
  • 发文字号:沪(闵)征地补告〔2021〕533号
  • 发布日期:2021-1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24、52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新虹街道陶家角村陶家角东生产队、华漕镇华漕村华漕生产队;拟征收农用地1876.7平方米、建设用地1559.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3436.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新虹街道陶家角村陶家角东生产队

3414

477277.2

14625

0

0

0

491902.2

2

新虹街道陶家角村

0

0

0

287012

0

0

287012

3

华漕镇华漕村华漕生产队

22.5

3145.5

13.26

0

0

0

3158.76

 

合计

3436.5

480422.7

14638.26

287012

0

0

782072.96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1月0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新虹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华漕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新虹街道联系人:沈伟平    联系地址:申滨路777号

联系电话:62212359

华漕镇联系人:胡俊轶      联系地址:平乐路25号

联系电话:62219081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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