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2000034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1-04-02
- 发文字号:沪闵征地补告〔2021〕002号
- 发布日期: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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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1]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20]196号批文批准,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革新村7、8组;联胜村3组;镇北村1组;征收农用地44742.9平方米、建设用地975.9平方米、未利用地4757.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50476.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浦江镇农用地126.1元/平方米,非农用地126.1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浦江镇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4月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晓艺 联系地址:联航路1528号 联系电话:54313654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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