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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1〕52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5日
  • 索引号:SY220020210005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1-08-05
  • 发文字号:沪闵征地补告〔2021〕522号
  • 发布日期:2021-0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30、53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颛桥镇灯塔村、光明村;拟征收农用地6175.6平方米、建设用地3630.8平方米、未利用地522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032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26.1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灯塔村吴何组

2363.6

298049.96

9840.6

0

0

0

307890.56

2

灯塔村

0

0

0

121327

0

0

121327

3

光明村西塘组

3202.8

403873.08

11466.45

101107.5

0

0

516447.03

4

光明村新民组

4762

600488.2

6080.85

48226.5

0

0

654795.55

5

光明村

0

0

0

567753

0

0

567753

合计

10328.4

1302411.24

27387.9

838414

0

0

2168213.14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9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子荣          联系地址:联农路229号

联系电话:64890227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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