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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0]第00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74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十组、曹中村八组、许泾村八组、许泾村二组、曹中村十组(曹行自来水厂)、许泾村九组、许泾村一组、曹中村九组、曹中村七组、许泾村六组;征收农用地 88381平方米、建设用地 16959.6平方米、未利用地 2903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34377.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曹中村十组

21905.7

2155520.88

68950.86

0

0

0

2224471.74

2

曹中村八组

8527.1

839066.64

43815.42

0

0

0

882882.06

3

许泾村八组

25475.8

2506818.72

81288.9

0

0

0

2588107.62

4

曹中村十组(曹行自来水厂)

288

28339.2

0

0

0

0

28339.2

5

许泾村二组

14611.1

1437732.24

75335.04

0

0

0

1513067.28

6

许泾村九组

12236.2

1204042.08

55713.24

0

0

0

1259755.32

7

许泾村一组

16380.7

1611860.88

86097

0

0

0

1697957.88

8

曹中村九组

9334.2

918485.28

48943.62

0

0

0

967428.9

9

许泾村六组

24991.6

2459173.44

97800.12

0

0

0

2556973.56

10

曹中村七组

627.2

61716.48

2698.74

0

0

0

64415.22

11

曹中村、许泾村

0

0

0

5601375

0

0

5601375

 

合计

134377.6

13222755.84

560642.94

5601375

0

0

19384773.78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0年3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2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