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征地补告[2019]第A0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原上海县人民政府上府土[92]1016号批文批准征收且因历史原因未实施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公告,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梅陇镇集心村及3、4、11队;征收农用地115777.1平方米、建设用地42060平方米、未利用地1248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7032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农用地98.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梅陇镇集心村 107484.5 10576474.8 497601.72 16802603 / 0 27876679.52 2 梅陇镇集心村3队 59679.7 5872482.48 145087.14 6017569.62 3 梅陇镇集心村4队 203 19975.2 0 19975.2 4 梅陇镇集心村11队 2952.9 290565.36 0 290565.36 合计 170320.1 16759497.84 642688.86 16802603 / 0 34204789.7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3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3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褚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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