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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19]第A00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用批[2002]43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七宝镇沪星村2、10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5600平方米、建设用地67919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7351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农用地98.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七宝镇沪星村

73519

7234269.6

36960

3083693

/

0

10354922.6

 

合计

73519

7234269.6

36960

3083693

/

0

10354922.6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8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七宝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7月2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孟静花            联系地址: 吴宝路8号

联系电话: 54880652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