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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0]第02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20]13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联明村(上海飞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联明村(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联明村(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醋厂)、联明村(上海复新汽车修理厂)、联明村、联明村(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联明村(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联明村(上海调味品厂和上海大中华橡胶厂联营仓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338.3平方米、建设用地 62570.3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3908.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联明村(上海飞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711.1

168372.24

0

0

0

0

168372.24

2

联明村(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

14362.4

1413260.16

0

0

0

0

1413260.16

3

联明村(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醋厂)

18154.4

1786392.96

0

0

0

0

1786392.96

4

联明村(上海复新汽车修理厂)

10041.4

988073.76

0

0

0

0

988073.76

5

联明村

5008.7

492856.08

5620.86

0

0

0

498476.94

6

联明村(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

2655

261252

0

0

0

0

261252

7

联明村(上海调味品厂和上海大中华橡胶厂联营仓库)

1336

131462.4

0

0

0

0

131462.4

8

联明村(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

10639.6

1046936.64

0

0

0

0

1046936.64

9

七宝镇联明村

0

0

0

4780756

0

0

4780756

 

合计

63908.6

6288606.24

5620.86

4780756

0

0

11074983.1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即 2020年6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七宝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6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翁伟磊            联系地址: 吴宝路8号

联系电话: 54880652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