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征地补告[2019]第03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25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七宝村、七宝村八队(上海莘宝自行车零件生产经营公司);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7738.3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7738.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七宝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1 | 七宝村八队((上海莘宝自行车零件生产经营公司) | 6830.7 | 672140.88 | 0 | 0 | 0 | 0 | 672140.88 | | 2 | 七宝村 | 907.6 | 89307.84 | 0 | 598300 | 0 | 0 | 687607.84 | | | 合计 | 7738.3 | 761448.72 | 0 | 598300 | 0 | 0 | 1359748.72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7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七宝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7月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翁伟磊 联系地址: 吴宝路8号 联系电话: 54880652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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