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征地补告[2019]第02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13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永联村三组、永联村三组(上海永义实业有限公司)、永联村四组、永联村四组(上海县曹行乡永联村牧场)、永联村四组(上海永义实业有限公司);征收农用地 15859.9平方米、建设用地 32176.9平方米、未利用地 846.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8883.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梅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1 | 永联村 | 0 | 0 | 0 | 3667019 | 0 | 0 | 3667019 | | 2 | 永联村四组 | 7801.1 | 767628.24 | 18768.42 | 0 | 0 | 0 | 786396.66 | | 3 | 永联村四组(上海县曹行乡永联村牧场) | 723 | 71143.2 | 4771.8 | 0 | 0 | 0 | 75915 | | 4 | 永联村三组(上海永义实业有限公司) | 126.3 | 12427.92 | 0 | 0 | 0 | 0 | 12427.92 | | 5 | 永联村三组 | 34947.9 | 3438873.36 | 59830.98 | 0 | 0 | 0 | 3498704.34 | | 6 | 永联村四组(上海永义实业有限公司) | 5284.8 | 520024.32 | 0 | 0 | 0 | 0 | 520024.32 | | | 合计 | 48883.1 | 4810097.04 | 83371.2 | 3667019 | 0 | 0 | 8560487.24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6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梅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5月3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储大臻 联系地址: 梅陇镇北街6号 联系电话: 64103548 监督电话: 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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