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5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七宝镇;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57.2平方米、未利用地9665.7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0022.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10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七宝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闵行区 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翁伟磊 联系地址:吴宝路8号 联系电话:54881701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