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标题)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主体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 1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 国务院文件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公布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 市政府规章 |
| 3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 | 市政府规章 |
| 4 | 决策目录 | 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市政府规章 |
| 5 | 重大行政决策 | 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七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市政府规章 |
| 6 |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 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 市政府规章 |
| 7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 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 市政府规章 |
| 8 | 政策解读 | 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四、网站功能。 (二)解读回应。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9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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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年底前公布当年复文 | 长期 |
| 11 | 预决算信息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批准或批复后20日内 | 长期 |
| 12 | 政府采购 | 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目录、标准等采购依据,长期公开。2.实施情况,原则上期限3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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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 1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的收费标准告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 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
| 14 | 涉企收费 | 综合性涉企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实现每个部门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本地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及时调整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15 | 逾期款项 | 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3月31日前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16 | 统计信息 | 环境统计年报、污染源普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二十九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行政法规 |
| 17 | 公务员招录遴选 | 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开遴选的通知、考试信息、录用公告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根据工作需要 | 原则上期限一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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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 18 | 涉企行政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法律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标准、检查计划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批准后7日内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19 |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三 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诸人采收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北卒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商办事效率。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更新后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一、总休要求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文件 |
| 20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事指南、办理程序及办理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储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跑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指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橙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干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谐材料、中介股务、审批环节、收费、数景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右利干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跻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 国务院文件 |
| 21 | 生态保护补偿 |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22 | 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 行政法规 |
| 23 | 水环境管理 | 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24 |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 25 | 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 行政法规 |
| 26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行政法规 |
| 27 |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 行政法规 |
| 28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城市供水条例》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行政法规 |
| 29 | 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城市供水条例》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行政法规 |
| 30 |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 行政法规 |
| 31 |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 |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第九条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32 | 信用信息 |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环境违法者名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及时 | 3年 |
| 33 | 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34 | 失信行为记分书面决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 部门规章 |
| 35 | 环境信用信息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36 |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37 | 排污信息管理 | 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38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信息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上海市“一网通办”办事指南明确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开展设置审批工作。设置审批过程要严把质量关,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并将设置审批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39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 《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作出并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40 | 土壤环境管理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41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法律 |
| 42 | 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 法律 |
| 43 |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 44 | 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45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46 | 生态环境执法 | 执法信息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47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量规则和基准 |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规则和基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48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49 | 环境监测管理 | 环境状况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定期 | 3年 |
| 50 | 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等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第六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等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及时发布 |
| 51 | 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 |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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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53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54 | 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问题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 部门规章 |
| 55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第六十九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56 | 环评信息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 为强化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 57 | 核查和督察工作 | 约谈和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58 | 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结果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行政法规 |
| 59 | 督察和考核结果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60 | 大气环境管理 |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61 |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 |
| 62 |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法律 |
| 63 |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 法律 |
| 64 | 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65 | 违法者名单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66 | 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 |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第七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等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 上海市规章 |
| 67 | 辐射管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68 |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3年 |
| 69 | (辐射)注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长期需动态更新 |
| 70 | 固废和化学品管理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1 | 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 行政法规 |
| 72 | 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七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 部门规章 |
| 73 | 固定污染源监管信息 | 固定污染源监管信息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我市有关信用系统。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4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信息 |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的函 |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5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 | 投保单位范围和投保单位应当执行的责任限额计算方法 | 《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公布投保单位范围和投保单位应当执行的责任限额计算方法。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各区应当投保单位名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实施监督管理。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6 | 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 | 本区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信息公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工作;组织开展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 上海市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7 | 无废城市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 第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8 | 生态环境标准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79 | 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征集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 法律 |
| 80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 法律 |
| 81 | 生态环境标准文本 |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依法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 部门规章 |
| 82 | 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
| 83 | 企业环境信依法披露系统 | 披露企业名单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3月底前 | 3年 |
| 84 | 突发环境管理 | 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85 |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86 | 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部门规章 |
| 87 | 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部门规章 |
| 88 |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 部门规章 |
| 89 | 海洋环境管理 | 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法律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