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闵行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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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标题)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主体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 1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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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决策目录 |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国务院文件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市政府规章 |
| 3 | 重大行政决策 | 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七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市政府规章 |
| 4 |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 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 市政府规章 |
| 5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 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 市政府规章 |
| 6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 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 市政府规章 |
| 7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长期 |
| 8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年底前公布当年复文 | 长期 |
| 9 | 预决算信息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人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 长期 |
| 10 | 政府采购 | 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目录、标准等采购依据,长期公开。2.实施情况,原则上期限3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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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 11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39条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法律 | 区城管执法局 |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1、5年。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2年。 |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行政法规 |
|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执法单位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 市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