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 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标题)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 主体 | 公开范围 | 公开 渠道 | 公开 时限 | 公开 期限 |
| 全社会 | 特定 范围 |
| 1 | 机构概况 | 1.机关职能 2.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下属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主要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 4.机关领导简介,包括:姓名、职务、个人简历、工作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 | 行政规范性 文件 | 本单位行政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 国务院 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公布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 市政府 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3 | 行政规范性 文件草案 | 本单位行政 规范性文件 草案及其说明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国务院 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 | 市政府 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4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市政府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5 |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七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市政府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6 |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 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 市政府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7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 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原则上期限1年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 市政府规章 |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 8 | 统计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法律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行政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9 | 政策解读 | 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四、网站功能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长期 |
| 11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年底前公布当年复文 | 长期 |
| 12 | 权责清单 | 本单位 权责清单和 公共服务清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主要任务(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 | 党中央、 国务院 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3 | 普法责任 清单 | 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 责任清单 |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 四、主要任务(二)制定普法清单。各国家机关要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司法任务实际出发,将重点普法任务、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责任单位等以普法责任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市委、市政府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4 | 公务员招录遴选 | 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开遴选的通知、考试信息、录用公告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法律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限一个周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5 | 部门(单位)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含“三公”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6 | 部门预算绩效 | 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 (二)基本原则……坚持深度融合、公开透明。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各环节,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政府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 | 地方性政策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及接受监督)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部门决算和政府决算,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 规范性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7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项目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8 |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 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情况: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 |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6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告上年度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 | 长期 |
|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告上年度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 规范性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每年6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告上年度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 |
| 19 | 信访渠道 | 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 信访工作条例 |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0 | 最低生活保障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 第四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地方性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1 | 特困人员救助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2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临时救助标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3 | 社会救助综合事项 |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 民政部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监督、举报电话 |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 第五十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地方性法规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4 | “为民办实事”项目 | 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第二十条(主动公开范围) 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六)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 市政府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5 | 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涵盖8类24个项目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第七条本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地方性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6 | 上海市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 涵盖流动儿童教育、医疗、救助保障、关爱服务等服务内容 | 民政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 | (十五)建立服务清单。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 | 民政部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7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第四部分第(三)点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国务院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 第六点加强监督管理: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21号) | 十、信息公开 各区民政局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8 | 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目录 | 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品类相关信息 |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3〕7号) | (二)租赁目录 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租赁目录》”)。 | 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9 |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 |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信息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本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扶持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4〕12号) | 四、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重残养护机构扶持保障政策,建立重残养护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残养护机构名单。 | 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0 |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基本信息 | 名称、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五条(公开范围与方式)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地方政府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1 | 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四)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五)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六)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七)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八)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九)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十)监督电话。 | 规范性文件 | 闵行区民政局 |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2 | 婚介机构备案 | 婚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 第八条(服务点备案) 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网站或者网页的备案) 婚姻介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媒体的备案) 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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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慈善信托备案信息公开 | 1.慈善信托文书备案:慈善信托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备案期限等、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托管人等姓名(名称)等、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等 2.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 《慈善法》 |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 法律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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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四)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 部门规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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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 社会组织登记基本信息、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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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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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开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信息:年度检查结果 |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年检结论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作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区民政局官方网站公开。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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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基金会(非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结果 | 基金会(非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结果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第十二条 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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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社会组织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示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部门规章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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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 部门规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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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和日期;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法规 | 闵行区民政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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