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行政许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3月8日
闵行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行政许可)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1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 (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变更执业范围、集体注册、取消离岗备案、变更执业类别、取消多机构备案、变更执业地点、多机构备案、变更执业级别、离岗备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补证、依申请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2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第25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变更、新办、依申请注销 、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事项类型、办件类型、事项分类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3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3 号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8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2 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婚前医学检测办事指南:变更(法人、主要负责人、门牌)、变更(医疗机构地址)、新办、校验、补证、注销 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办事指南:新办、变更、变更(法人、主要负责人、门牌)、校验、补证、注销、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产前筛查办事指南:新办、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变更、门牌号码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校验、补证、注销、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变更)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4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新办、变更、换证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5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涉及集中空调的项目、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沪 审改办发(2012)23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7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中医诊所备案(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变更、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8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 2016 年 1 月 19 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证、变更、校验、注销、补证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09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 (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首次注册、集体注册、重新注册、护士多机构备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补证、依申请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0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0 号 2017 年 12 月 26 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 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1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全文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包括:相关证件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2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义诊活动备案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设立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上海义诊备案表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3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换领、补领、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4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4〕31号)、《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关于发布<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29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户籍证明、退休证明材料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5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若干规定》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审批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结果信息:分期缴纳社会抚养申请书等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6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府发〔2001〕34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依申请变更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7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支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设立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8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新证、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新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变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变更、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延续、集中式供水单位补证、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补证、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依申请注销、集中式供水单位依申请注销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19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十二条、《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20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十一条、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沪卫计家庭〔2015〕005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21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爱卫办〔2004〕54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 新办、依申请变更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22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沪卫规〔2021〕16 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行政备案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0123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审批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 办事指南,包括:新办 | |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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