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权力事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行使主体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
1 |
行政许可 |
对殡仪馆设立的许可 |
|
市民政部门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设立殡仪馆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级 |
殡葬管理处 |
6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登记 |
|
市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三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市级 |
登记处 |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处罚;(二)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五)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 |
总队 |
16 |
行政处罚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基金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市级 |
总队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市级 |
总队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市级 |
总队 |
25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市级 |
总队 |
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民政部门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市级 |
总队 |
28 |
行政给付 |
海葬补贴 |
|
市民政部门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骨灰撒海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7〕13号)凡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居民过世后,其亲属或其他经办人为其办理骨灰撒海并不再保留骨灰的,每份骨灰撒海补贴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4600元。其中,3000元直接补贴给丧家,1600元用于为丧家家属提供乘坐骨灰撒海活动的车船票、保险费(不超过六人)等服务费用。 |
市级 |
殡葬管理处 |
31 |
行政给付 |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19.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在社会救助项目“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基础上,推动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将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类项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2.《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号)(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通过部门信息交换共享等手段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当事人残疾程度、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34 |
行政给付 |
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給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0〕15号)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活补助: (一)生育三胞胎以上(包括三胞胎)子女,子女均系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共同生活; (二)子女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办理程序 (三)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2.《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19.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在社会救助项目“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基础上,推动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将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类项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43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救助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44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供养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九条对特困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供养:(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四)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五)办理丧葬事宜。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45 |
行政给付 |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九条 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46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 条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
乡镇街道 |
救助处 |
50 |
行政检查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
市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市级 |
基金会处 |
53 |
行政确认 |
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
|
市民政部门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市级 |
婚管处 |
54 |
行政确认 |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 |
|
市民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市级 |
儿童福利处 |
60 |
行政奖励 |
市先进社会组织表彰 |
|
市民政部门 |
《上海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上海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82项):先进民间组织(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主办承办) |
市级 |
登记处 |
61 |
行政奖励 |
慈善表彰 |
|
市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市级 |
慈善处 |
63 |
其他类别 |
对遗体运出本市的批准 |
|
市民政部门 |
1.《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2.《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
市级 |
殡葬管理处 |
66 |
其他类别 |
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1.《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沪民规〔2020〕7号)(二)备案机构 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备案事宜可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承担。 |
乡镇街道 |
登记处 |
69 |
其他类别 |
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 |
|
市民政部门 |
《上海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委办发〔2019〕55号)第三条 上海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市级 |
法规处 |
|
|
|
|
|
|
|
|
|
|
|
|
|
|
|
|
1、第16、17、18项中,对三类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后续应作为许可中的一种业务情形(行政机关纠错行为)。 2、养老机构的监管权限全部下放区局(含市属养老机构),后续调整时,行使主体改为区民政部门。 3、行政强制是否保留? |
|